问题解答
标题:理赔后鉴定伤残能否再行理赔2011-08-18
提问内容:今年3月29日洞头某渔船雇员在船上工作时手指受伤,医疗后遗有左手中、环指中节中段以远缺失。雇主向洞头办事处申请理赔,7月20日审批总赔款2万余元。7月30日该雇员经司法鉴定所根据《人体损失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浙高法(2004)264号]评定为10伤残,8月18日双方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雇主支付赔偿款39800元。问:1、能否就伤残部分继续申请理赔?2、司法鉴定的伤残等级与渔业互保的伤残等级如何转换?盼复,谢谢!
根据提问内容,通过系统查询找到了相应的赔案。该案理赔信息显示,本次赔案的赔款金额为22517元,其中包括医疗赔款7517元,伤残赔款15000元。 问题一解答:根据协会《伤残等级给付比例表》规定:“一拇指或食指缺失,或其他手指有二个及以上缺失的”最高给予10%的赔付比例。同时按照2011年3月发布的该比例表的具体理算细则《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雇主责任互保意外致残赔偿金理算细则》第十一条明确规定:“除拇指外,其他2指以上末节缺失”给予最高5%伤残赔付。本案中伤者左手中、环指远指间关节离断,按照其伤害程度,结合回复时间:2011-08-25

您有问题,我来回答;你有建议,我来接纳。


标题: * (必填)

姓名: 电话: * (必填)

 * (提问内容必填)
我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