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胆假设,小心求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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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4-12

    【关键词】推理  分析能力  业务知识  服务意识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2日台州服务中心接到报案,称岭石港辅**57船会员傅某于2019年3月2日在横屿港内落水死亡。
    中心接到报案后,查阅了该保单情况。经查实,岭石港辅**57船,钢质,船舶类型:小舢渡,主机功率60千瓦,会员傅**,承运人责任互助保险,主险保额50万元/人,承保旅客人数1人;附加险保额50万元,承保船员人数1人,互保期限自2019年1月10日00:00时至2020年1月9日24:00时止,此次事故发生时间为保险期限内。
    中心调查人员在确认凭证有效后随即联系公司了解情况,并前往该船停泊地查勘。通过对渔家乐2011船船长郭文标(温岭籍)、岭石港辅**37船会员郭某(温岭籍)进行询问笔录确认事发情况。
    经查:2019年3月2日上午6时左右,岭石港辅**37船船长郭某在横屿港内发现岭石港辅**57船主机开着,船上无人,怀疑该船是否已被偷,于是打电话给该船船主,电话一直无人接听,随后郭某喊来浙岭渔**船船长,一同登船查看,搜遍全船包括机舱内都没有发现,于是致电郭文标,郭文标得知后,派救助船前往岭石港辅**57船停靠点登船查看,发现该船船长手机和雨裤都在船上,船的缆绳拖在海面,救助站工作人员最后在横屿大坝附近找到了岭石港辅**57船船长傅某的尸体,当时傅某尸体还穿着救生衣在海面上浮着,双手缩于胸前,身体无明显伤痕,头部有轻微伤痕。
    中心工作人员做完笔录取证完回松门服务部后和组员一起讨论该案,分析该起意外的发生,推测:1、事发前后几日连续雨天,本案会员傅某在2019年3月1日晚在船上准备带缆时不慎摔入海中,期间可能头部撞向船体造成头部受伤,落水后影响自救能力,造成溺水死亡。2、晚上横屿港附近没有人员,听不见傅某呼救,加之傅某跛脚,因天黑视野不清,自行爬船或上岸困难,最后傅某被冻死,故尸体双手缩于胸前。3、意外发生期间,辅助船都已靠岸休息,傅某是否是接到活在等作业船只回港。
为了证实这起无人目击溺水死亡案的真实合理性,查勘人员决定对出险人住址附近邻居进行走访调查。中心工作人员经过周边走访了解,傅某为人忠厚老实,平时不抽烟不喝酒不赌博,近期没有与人发生矛盾,平时身体状况良好,排除了出险人骗保的道德风险问题,查勘人员也询问了其他辅助船船长平时生活习惯,证实大多数辅助船船长为方便接活,通常都睡在辅助船上过夜,这也佐证了推测岭石港辅**57船船长傅某半夜还在船上的合理性。傅某出险时身上穿着救生衣,按正常逻辑分析排除自杀,身上并无伤痕,船上雨衣、手机摆放有序,排除他杀。
    【本案要点】
    1、对于无目击的溺水死亡案我们该从哪些地方入手调查?
    2、在合理范围内推测意外的发生。
    3、大胆推测,小心求证。
    【案件分析】
    一、查勘人员在接到报案信息后首先要做的是查询船只雇主责任互助保险承保情况,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属于互保责任范围,对于失踪、死亡大案,及时和村公司沟通联系,提前赶往出险船只靠岸码头,第一时间上船清点船铺。
    二、无目击的溺水死亡案件,应该先从报案人入手,了解谁先发现尸体,何时在何处发现,尸体发现时状况如何,有无明显外伤,船舶状态如何,船舱及甲板情况,再着手调查出险人身体状况,家庭是否融洽,邻里是否和睦,进一步排除道德风险。
    三、中心工作人员经多次会商,认为该起意外发生合理,石塘派出所也出具相关死亡证明,根据《国内水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司乘人员责任保险条款》规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客运船舶驾驶人员和乘务人员,在本保险单载明的客运船舶上从事司乘工作时遭受人身亡,依法因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对于本次意外事故造成的会员溺水死亡,建议给予理赔赔偿。
    【启示与参考】
    一、遇到类似疑难无从查证的案件,查勘人员应当迎难而上,多走访取证,多汇报,细心分析案件,在考虑意外发生合理性的前提下,大胆推测小心求证,遇到问题多会商。
    二、该案为温岭地区首例辅助船赔案案件,在工作人员走访调查期间发现周边渔民对该起意外的关注度极高,理赔人员应做好理赔工作、提高理赔时效,让出险人家属尽早获得赔偿金,使渔民享受到协会的高效服务,体现协会 “互助共济,服务渔业”的宗旨。
    三、通过本案,本人深深意识到理赔工作的重要性,在各方面查勘条件受限情况下要理清思路,以正确态度对待问题。此外,我们还要更系统得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准确抓住事物的本质,以理论联系实际分析解决存在的问题。我们还要开拓思路,创建多种解决问题的方案,并学会从多种方案中选优的方法,在错综复杂的案件面前从容应对,入木三分。(台州服务中心  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