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目击者失踪案件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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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10-26

【关键词】
 一人险情 责任归属 保险诈骗 
【案件经过】

     2018年2月2日嵊泗县菜园镇青沙社区村社报案称:2018年1月31日“浙嵊渔***”船船长石某在六井潭向绿华方向生产作业中失踪(后证实死亡)。
     投保情况:“浙嵊渔***”船,木质,流刺网作业,主机功率35.3千瓦。会员石某,雇主责任险意外身故保额20万元/人,互保人数1人,出险时在船实际人数为1人。互保期限自2017年8月1日00:00时起至2018年07月31日24:00时止,此次事故发生时间为保险期限内。
    接到报案后,嵊泗办事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前往青沙社区了解具体情况。“浙嵊渔***”船于2018年1月30日晚上22时开船,从六井潭向绿华方向航行,到31日凌晨3时左右,该渔船位于东经122.36.300,北纬30.46.400附近海域,到下午13时左右被“浙嵊渔***”船发现船上无人,后组织搜救3天无果,2018年3月20日上午,失踪者石某的尸体在嵊泗花鸟海域被“浙椒渔***”船发现,并送到嵊泗青沙码头,尸体经家属确认。本航次出海生产共有船员1名,出险时船上实际船员为1名,即出险人。
【本案焦点】
    1.一人险情,不同情况下事故发生责任的归属方是谁?
    2.一人险情下,保险诈骗的预防措施有哪些?
【案件分析】
    首先,出险人为会员本人,该船在投保时选择记名投保,后在生产过程中不慎落水死亡,经工作人员对该船各类证书持证人和保单会员名核实、走访该船所属社区渔业负责人及对同社区渔民询问,确定出险人为会员本人。根据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雇主责任互助保险条款》(2015修订版)第四条  保险期间,会员本人或与会员存在劳动雇佣关系的员工,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根据劳动雇佣合同或法律应由会员承担的死亡、伤残赔偿金和医疗费用,本会按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伤害或因此下落不明;
(二)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伤害或因此下落不明;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突发事前无临床症状的疾病,经四十八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
(四)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或因此下落不明。
    其次,本次事故发生时仅一人,致使我们没有充足证据来证明到底是什原因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但在上述两条款均提到遭受意外事故,结合本案出险人的赔偿理由也是意外事故,在这里我们可以提出几个大胆的假设(这里先将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归咎为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若是出险人因规避自身认为可以预见的风险而造成事故的发生。这里要将这种情况细分为两种小的情况,一种为预见的风险的确发生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虽然是因为有效的规避风险,但实际上事故的发生还是因为出险人自身有意识的行为动作而引起的,可以认定为民法上的职务行为,转而寻求雇主的安置赔偿(本案中无雇主之说,也就只能自己来承担)。
    再次,对于一人险情的发生原因,如果没有事先的有效措施的防患与事后有力证据的出现。我们只能通过对目击者或者在事发海域发现出险渔船的渔民进行询问了解。在本案中,没有什么有证明力的证据出现,所以,也就致使案情陷入了僵局,但是协会本着“互助共济,服务渔业”的宗旨,对出险渔船的家属进行赔偿,以安抚出险人家属失去亲人的悲伤情绪。
    【启示与思考】
    1.重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资信调查
    在收到投保人递交的投保申请书后,应严格审查投保人所填写的各项内容和围绕保险标的的各种证明材料。在同意给予承保前,要确保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等进行综合性的调查与核实。如对投保人(被保险人)要了解其资产情况、组成人员情况、以往的保险赔偿情况等。
    2.迅速、准确地进行事故评估和调查处理
    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能够及时取证、准确评估、正确处理,使欺诈者受到应有的惩罚,对其他企图进行海上保险欺诈者就可以起到威慑的作用,从而可以预防和减少欺诈的发生。实践中比较成功的作法是,当投保人就标的损失向保险人索赔时,如果有欺诈嫌疑,保险人应通过有关机构立即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及时搜集证据;派人调查处理;委托律师起诉对方欺诈;通过法律进行诉前和诉讼保全;请示当地警示方协助等。如有可能,在给予欺诈者严厉经济制裁的同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更加有力地打击海上保险欺诈活动。(嵊泗办事处 颜智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