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船员间故意伤害事故是否属于理赔范围的分析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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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12-27

 

    【关键词】船员打架  雇主责任范围
    近期有会员来电询问,因船上船员相互打架受伤,是否能理赔。经查勘,该起事故为其船上两水手因琐事产生了争执并导致双方打架,在打架过程中A某用拳头击中了B某的左眼,导致B某左眼眼眶骨折,后B某认为其在渔船上工作导致受伤,故要求会员赔偿其医疗损失。
    【案件焦点】
    1、打架致伤是否属于雇主责任?
    2、该案是否属于理赔范围?
    本案中,会员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和理赔范围,同事之间持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意见:双方的打架行为与会员安排的工作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造成B某伤害的是A某的侵权行为,而非劳务本身,且在A某侵权过程中,会员不存在过错,为此会员不需要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B某在从事渔船工作中受伤,会员没有管理好船员,导致双方发生斗殴事故,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会应该给予理赔。
    【案件分析】
    理赔员翻阅相关法律条款,发现雇员受伤的赔偿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004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在雇主对雇工的管理活动中,雇员是为雇主完成工作的,雇主是受益人,雇主应当尽到更多的注意责任,合理安排工作分工,管理好雇员,尽到相应的组织管理义务。雇员为雇主从事劳动,其利益归属于雇主,责任也首先归属于雇主。既然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那么这种责任的成立就不需要审查雇主主观上存在过错与否,即无过错要承担责任,有过错更应承担责任。雇主承担责任的条件为:1、受害人需为雇员。2、受害人需在进行受雇工作中而遭受损害。
    综上所述,理赔员认为本会应根据会员的过错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后本会可协助会员向第三人追偿,追偿金额归本会所有。但不是所有故意伤害性质都属于理赔范围,根据《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雇主责任互助保险条款》第三章责任免除第1条:会员或其代表的故意、犯罪或违法行为;如果该次打架由会员指使或挑唆,本会不给予理赔。
    雇主理赔工作的侧重点在前期,接到案件时需第一时间查勘,及时做好笔录,如果发现问题提前做好走访、调查工作,翻阅法律条款、医疗文献,前期工作做充分了能够有效的减少和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主动、细致、负责是每个理赔员应有的工作素质。(温州服务中心 林冠文 金照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