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搭载游客出海钓鱼,严查不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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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5-30

     2023年05月12日09时30分左右,温岭市港航海洋和渔业行政执法队中国海监7039艇开展海上日常巡查时,在北纬28°14′7631、东经121°54′1261洋面上发现浙岭渔68XXX船在航行中,随即执法人员登临该船开展检查,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船上搭载有3名海钓游客,同时船上无法当场提供《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等船舶证书,执法人员当场拍照取证。

     经调查,浙岭渔68XXX船,船长11.96m,型宽3.6m,总吨位14吨,主机登记功率17.6kw,为小型延绳钓作业渔船,属正常作业渔船;该船船主为追求更大利益,擅自搭载3名游客出海海钓,同时未随船携带浙岭渔68XXX船相关船舶证书,违反了《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

     根据《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2023年05月24日温岭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依法对浙岭渔68XXX船做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行政处罚,并处责令停航整改10天。
结语

     渔船作为渔业生产的载体其建造构造是为渔业生产量身定制的,无论船体的重心、船体的稳性、船舷的高度都不适合搭载游客或货物,小型渔船更是因为长度尺寸小而存在抗风浪能力低、活动空间小等问题,再加上海钓游客往往均未受过海上自救技能培训,缺乏自救和互救能力,盲目出海存在很大的人身安全隐患。"欺山莫欺水",虽然海钓是一种新兴的休闲运动,有着很大的市场需求,但是千万不能漠视大海,漠视生命;在此呼吁广大市民朋友们一起维护海上安全秩序。
链接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渔业船舶不得超越核定的航区航行和生产作业,不得违章搭客、装载。

     第四十六条 渔业船舶超越核定的航区航行和生产作业,或者违章搭客、装载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立即改正,对船长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职务船员证书。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

     第十九条  捕捞许可证、国内海洋渔船安全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应当随船携带,徒手作业的应当随身携带捕捞许可证。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随船携带捕捞许可证、国内海洋渔船安全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遗失后未及时补办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徒手作业者未随身携带捕捞许可证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来源  温岭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