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与民事伤残赔偿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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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10-26

    笔者在日常工作中遇到伤残的案件,经常会听到我们会员的诉苦,说法院的民事判决下来赔这么多,为什么和协会理赔有差距,于是,笔者就去收集相关资料,全面剖析下两者赔赔付的差距。下面以具体的案件为例。
    案件简介:2017年9月23日,会员船“浙*渔***”船(每人意外致残保额40万元)在洋面作业,船员王某在甲板上捡鱼货时全身多处被钢丝打伤,次日入住台州骨伤医院治疗,住院16天,出院诊断:右尺骨骨折、右6-12肋骨骨折。王某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综合评定误工时限为120天,护理时限为60天,营养时限为30天。协会赔付会员伤残金:400000元*10%=40000元。
    首先,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的规定。
    我们来看第一项伤残鉴定费2600元,目前该项在协会属于自费项目。
    第二项营养费500元,一般标准为30-50元/天,法院可酌情核定。
    第三项交通费200元,一般标准为10元/天,以实际有效票据为准。
    第四项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一般标准为30元/天,住院16天,30天/元*16天=480元。
    第五项精神损失费5000元,一般标准为十级5000元,九级10000元,依次往上叠加。
    第六项护理费5852元,司法鉴定护理期为60天(包含住院时间),按照2016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154元/天计算,出院后以77元/天计算。154元/天*16天+77元/天*44天=5852元。
    第七项误工费18480元,司法鉴定误工期为120天(包含住院时间),按照2016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154元/天计算。154元/天*120天=18480元。
   第八项伤残赔偿金94474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故应赔付的伤残赔偿金为:47237元(城镇居民)*20年*10%=94474元。 综合上述几项叠加后的总额为127586元,远远超过了协会赔付的40000元。
    目前台州地区意外致残的保额普遍偏低,笔者建议做好宣传工作,适当增加意外致残保额,减少与民事赔偿的差距。(台州服务中心 杜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