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连续碰撞案件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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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9-06

【关键字】连续碰撞  船期损失  重复保险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5日,A船在停靠码头过程中,不慎与锚泊在码头边的B船发生碰撞,碰撞过程中,B船又与并靠的C船发生碰撞,事故导致B船与C船舷侧受损。


【承保情况】
互保协会投保:A船投保渔船综合险,保险价值100万元,互保比例100%,保险金额100万元。
商业保险投保:A船投保渔船综合险,保险价值150万元,互保比例100%,保险金额150万元。


【其他情况】
一、根据海事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A船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二、经调解,A船赔给B船10万元(船体损失5万元,船期损失5万元)、赔给C船5万元(船体损失3万元,船期损失2万元)。
三、A、B、C船均为远洋捕捞渔船。


【案件焦点】
一、C船损失是否纳入理赔;
二、船期损失如何核定;
三、重复保险如何计算。


【案件分析】
一、C船损失是否纳入理赔
本起事故中,C船的损失是否纳入A船保单下的第三者损失,进行理赔,存在争议。
(一)观点一:属间接损失,不应纳入理赔
本起事故中,与C船发生碰撞的直接主体为B船,虽然,事故是由A船驾驶不慎,导致B船与C船相碰撞的,但C船的损失应视为A船的间接碰撞所导致的损失,应由B船负责,不应纳入A船保单下的第三者损失。
(二)观点二:属直接损失,应纳入理赔
本起事故中,C船的损失是由A船驾驶不慎,碰撞B船所导致的,虽然,与C船的直接碰撞主体是B船,但是,整起碰撞事故是一个连续性的过程,故C船损失应视为A船碰撞的直接损失,纳入A船保单下的第三者的损失,进行理赔。
(三)理赔处理
上述案件中,C船的损失是否纳入A船保单下的第三者损失,应依据以下几点:
1、整个过程是否连续
本起事故中,A船碰撞B船后,导致B船与C船发生碰撞,且发生的时间极短,应视为连续的过程。
2、事故责任认定
海事部门的责任认定清楚、明确:A船在本起事故中全部责任,且在调解协议中,A船也承担了B船、C船的全部损失。
因此,C船的损失应纳入A船保单下的第三者的损失,进行理赔。
二、船期损失是否纳入理赔
本起事故中,B船与C船的船期损失,根据《远洋渔业船舶互助保险条款及释义》中的相关规定,应如何纳入理赔,那么理赔人员在实际查勘过程中,应如何核定船期损失呢。
(一)理赔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中关于船期损失的规定:
期限:船舶全损的,以找到替代船所需的合理期间为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船舶部分损害的修船期限,以实际修复所需的合理期间为限,其中包括联系、住坞、验船等所需的合理时间;渔业船舶,按上述期限扣除休渔期为限,或者以一个渔汛期为限。
船期损失,一般以船舶碰撞前后各两个航次的平均净盈利计算;无前后各两个航次可参照的,以其他相应航次的平均净盈利计算。
渔船渔汛损失,以该渔船前三年的同期渔汛平均净收益计算,或者以本年内同期同类渔船的平均净收益计算。计算渔汛损失时,应当考虑到碰撞渔船在对船捕渔作业或者围网灯光捕渔作业中的作用等因素。
(二)核定损失
理赔过程中,对于船期的期限,往往困扰理赔人员,可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分类:
1、当船期期限(即维修时间)大于两个月,应按两个月时间纳入理赔,多出的时间不在理赔范围内。
2、当船期期限(即维修时间)小于两个月,应按维修时间纳入理赔。
3、渔汛损失应为被撞渔船,在同期生产中的利润和额外成本的总和。
三、重复保险如何计算
理赔人员在查勘过程中,发现A船在商业保险公司参保,保险金额150万元,应进行分摊。
(一)重复保险的定义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保险时期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或)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二)如何纳入理赔
1、协会应分摊的比例:100(协会保额)/150+100(协会与商业保险公司总保额)=0.4
2、协会应分摊的部分:15万元(总损失)×0.4=6万元


【启示与参考】
一、理赔人员在处理连续碰撞等复杂案件时,应相互之间多讨论,仔细阅读相关规范,做出正确的理赔方案。
二、目前,重复保险的情况偶有发生,因此,理赔人员在实际查勘过程中,应注意调查相关内容,防止协会的利益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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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服务部 沈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