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公正司法助力构建渔业互保法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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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9-22

    2023年禁渔期到来之前,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收到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正式宣告围绕着一艘据称为某船的船舶翻沉并导致船上船员死亡的相关争议处理终于尘埃落定。该判决纠正了一审判决未能正确划分原被告举证责任以及机械援引相关生效判决的偏差,撤销了原审要求协会支付套牌船东多项保险赔偿款的错误判决,依查证的船况真相径直改判驳回原告针对协会的全部诉讼请求,嬴得渔村、渔业社区以及主管机关的普遍赞誉。

    2020年某日,某(海事局)海上搜救中心总值班室接到报案称有渔船在舟山螺门横梁山附近水域沉没,船上有3人,根据唯一幸存船员陈述,落水后下落不明的2人为杨某某和俞某甲。后俞某甲和杨某某的遗体分别于不同日在附近海滩被发现。

    在事故发生前,船东俞某甲向协会投保了渔业船舶互助险和雇主责任险。

    搜救中心接到报案后,立即组织协调多艘船舶前往事发海域开展失踪人员海上搜救,搜救多日未搜寻到失踪人员,经评估无生还可能后停止了大规模搜救行动。鉴于报案及获救人员均陈述沉船为某船,事发当日海事主管部门也在第一时间通知了渔业主管部门相关沉船事故情况。搜救中心应杨某某家属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的需要也出具了船名据报为某船翻沉的《情况说明》,主要用以证明杨某某经搜救无着已无生还可能。

    某市海洋与渔业信息中心于事发当天接到应急指挥中心的转报后,通过浙江省海洋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查询证实该船的AIS船位信号一直在沈家门小干大桥海域附近,即令海洋行政执法中队前往查勘。执法中队在某船船位信号所示位置确认有一涂去船号且无人值守的船舶抛锚于此,便于次日将该船扣押到违规渔船扣押所。

    浙江渔业船舶检验局当地检验站于2020年11月3日、2021年1月25日分别到被扣渔船上进行现场勘验,发现:

①该船主机型号、机舱布置、总长、型宽等技术指标与某船的配置图、船舶证书记载相符;

②该船驾驶舱钉有记载某船船名的渔业船舶身份标签,且身份标签所在位置与安装当时所留存照片比对一致,固定所用铆钉经勘验未发现有撬动痕迹;

③该船上安装的北斗示位仪仍正常工作,并显示某船的船位信息,示位仪安装位置也与安装时一致,未发现移动痕迹。

    渔业主管部门据此确认该被扣船为某船,而沉船为涉嫌套用该船的三无船只,但也因为无法查证沉船为渔船而只能结束调查。

    在事故处置过程中,海事主管部门和渔业主管部门囿于管辖权限均未对沉船进行探摸、打捞或向获救人员询问作进一步调查,由此也未能出具事故调查报告,从而使事故船的身份及善后处理陷于缺失并使后续包括互保在内的船舶和人身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化。

    2021年,遇难船员杨某某的家属首先向宁波海事法院起诉俞某甲的继承人俞某乙及协会,请求要求俞某乙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协会在雇主责任险范围内承保互保赔偿责任。该案以协会未能充分举证沉没船舶不是某船为由,判决俞某乙对杨某某家属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协会承担承担相应的互保赔偿责任。

    2022年,俞某乙又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针对协会的诉讼,要求协会承担对俞某甲死亡的雇主责任险赔偿责任和某船沉没的渔船互助险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过于简单地理解了2021年案件中有关协会对遇难船员家属须承担互保赔偿责任的认定事由,并据此套用类似的理由判决协会承担雇主责任险和渔船互助险的赔偿责任;

    协会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特别关注到协会提出的另案生效判决并未认定过沉没船舶为某船、而仅记载“一艘据称是某船在某市附近海域遇大风发生沉船事故”最终仅以协会未充分举证证明沉没船舶不是某船为由判决协会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在庭审过程中又对勘查结论、海事证明内容、沉船位置及AIS标示等逐一鉴别后归纳出争议焦点,一针见血地揭示了一审判决未能准确划分举证责任的问题所在,在船方未能充分举证证明登记在册的某船沉没事实情况下,将另案生效判决的说理直接引用于本案并据此认定船方已经完成证明某船沉没的举证责任,证明沉船不是某船的举证责任在于船方而不能简单地转嫁到协会。据此浙江省高院认定俞某乙提供的搜救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所载某船沉没系转述获救船员的陈述以及民事判决书并未将某船沉没认定为事实,由此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某船沉没,从而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俞某乙针对协会的全部诉讼请求。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终审判决,依法明确了被保险船东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以及承保范围承担充分举证责任的举证规则,对于一审判决中过度保护被保险人而忽视基本举证责任的审判倾向起到了重要的纠偏和示范作用,充分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倡导的“坚决防止谁闹谁有理、谁横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做法,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让司法回归本源、捍卫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这一条分缕析、鞭辟入里的判决甚至也为双方当事人所折服,更为渔业执法机关最终对被扣押渔船的依法处置指明方向并扫除了障碍。

    浙江渔业互保协会作为省农业农村厅领导下的渔船互助保险非营利组织,其对相关事故案件的理赔一直遵循着国家有效扶持渔业政策的导向,若放任诸如套牌、非法捕捞等从事违法活动的船舶也能获得互保赔偿,势必严重扰乱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秩序并损害众多合法会员的公共利益。本案的公正判决既是对广大渔业生产主体的一次生动的普法宣传,也进一步弘扬了互助共济、服务渔业的协会宗旨。

    海事司法的精准保驾保航势必将助力浙江渔业可持续发展。(理赔部 莫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