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丨渔业安全典型案例解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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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7-13

     安全与法律,是两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不断巩固提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近期我们梳理汇总典型案例,从“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以案促安”的角度,希望广大渔民群众能引以为戒,自觉增强法律意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案例一、渔船超员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浙江某地渔业执法人员在某渔港对一艘渔船进行登检,经检查发现,渔船所有者兼船长现场出示的船舶有关证书有效,所有船员均有船员证书,但《国内海洋渔船安全证书》载明的核定乘员为6人,船上实际有船员7人,超载1人。

 

查处理由及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得利用渔业船舶私载、超载人员和货物,不得携带违禁物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证书的处罚”的规定。按照《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渔业船员利用渔业船舶超载1人,为较轻阶次。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元的处罚。

 

案例评析  

     渔船超员,是严重违法行为,在“就几个人”、“船大没问题”等侥幸思想麻痹下,安全隐患也在悄悄潜伏。渔业船舶在设计建造时,都根据船舶的生产作业类型、吨位等核定了乘员人数。渔船超员超载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渔船在长期超负荷的工作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麻痹的是安全意识,危害的是船员的生命。

 

案例二、渔船超航区航行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某涉案船舶航行途中被我省某地渔业执法人员查获。经调查,该船为进行水下清理螺旋桨缠绕物的渔业辅助船,根据该船船舶证书所示,核定航区为某地渔港,但实际航行进行钓鱼活动的海域在渔港外,超出了核定航区。

 

查处理由及结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渔业船舶不得超越核定的航区航行和生产作业,不得违章搭客、装载”的规定。

依据《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渔业船舶超越核定的航区航行和生产作业,或者违章搭客、装载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立即改正,对船长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职务船员证书。” 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6000元整的处罚。

 

案例评析  

     船舶核定航区是船舶检验机构根据船舶实际条件核定的船舶能安全航行的区域。超核定航区航行,船舶结构、强度、导助航设施等均不满足安全航行要求,遇恶劣天气,通航状况复杂水域等容易发生船舶倾覆、沉没等水上险情和交通事故。(来源: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