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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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1-04

    一、保险合同内容概述

    保险合同的内容指保险合同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通过保险条款加以固定。习惯上保险条款分为必要条款和非必要条款,缺少必要条款,保险合同就不能成立。当事人在基本条款之外,可以订立承认履行特种义务之条款,如岱山地区雇主责任险附加团意险增保的特约;普陀地区渔船责任险增加冷藏设备的特约。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如下事项:①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②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③保险标的;④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⑥保险金额;⑦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⑧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⑨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⑩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二、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的含义

    (一)当事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保险合同当事人是保险合同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有关保险费的支付、危险增加和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以及保险金的赔偿或给付,都跟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有关。

    (二)保险标的

     财产保险标的根据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可分为可保财产、预期利益、消极利益。其中预期利益是因现有利益而产生的期待利益和因合同而产生的利益,指现在已经有的利益,在未来可以产出获得的利益,比如说出租屋日后可获得的租金收入。消极利益指免除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增加的额外支出,主要针对责任保险,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人身保险标的形式上体现为被保险人的寿命或身体,实质上是因被保险人生存、死亡、疾病所具有的利益。

    (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1、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所承担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责任根据承担责任的特殊性可分为基本责任、特约责任;按照不同险种可分为财产保险责任和人身保险责任。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其他保险风险造成的损失三类。人身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生存保险,具有较强的储蓄功能,通常作为养老保障。

    2、责任免除条款(又称“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协议排除和限制其未来保险责任的合同条款,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否则不产生免责效力: ①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协会免责条款以黑色加粗字体的形式);②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四)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期间又称保险期限,也称保险责任起讫期限。保险人只对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期限通常有两种计算方法:1、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保险期限,协会承保的险种以按日计算期间,投保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2、以某一事件的始末为保险期限,如协会承保的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互助保险。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协会主险条款规定保险责任开始时间自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互保费并签发互保单的次日开始生效。

    (五)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协会渔船责任险保额可按保险价值足额计算,也可由协会与会员按保险价值的比例约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因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所以不存在保险标的价值问题,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支付保险费的能力,选定一个适合自己的保险金额并和保险人约定,不会发生超额保险的问题。

    (六)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方法

    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与受益人有权要求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保险金应当如何给付,保险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

    (七)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违约责任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保险合同应对违约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如协会渔船、雇主责任险条款中会员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应该利用最有效的通讯手段立即通知本会及有关部门,并在到达第一港口后二十四小时内向本会书面报告本期事故有关的起因、经过、损失或伤害情况。如违反该通知条款,协会有权扣减相应赔款。

争议处理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立、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如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的争议、保险合同是否有效的争议以及保险合同是否可以解除的争议等,可通过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途径解决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三、保险合同的形式

    订立保险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主要有投保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暂保单和其他书面协议。

    投保单指保险人预先备制供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时使用的格式文件,一般载明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保险单又称保单,是指保险人交付给投保人证明其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保险单一般载明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签发保险单不构成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而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保险凭证是指内容和格式简化了的保险单,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是指保险人同意承保但不能立刻出具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时,临时向投 保人签发的保险凭证。在暂保单签发后直至保险单作成交付之前,具有与保险单相同的效力。其他书面协议指投保人和保险人不采用上述形式订立的书面保险合同,是订立保险合同的辅助形式。(承保运营部 钟博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