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渔***”船触碰案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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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12-23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16日1时左右,会员报案称:“浙*渔***”船在洞头鹿西岛进港时不慎与“码头”发生碰撞,造成“码头”受损。
    接到报案后,温州服务中心理赔人员立即前往洞头进行查勘调查。 经查:2019年8月15日,“浙*渔***”船从洋面上回港,16日1时左右抵达洞头鹿西港。在进港过程中渔船与“码头”发生碰撞。本次事故中受损的“码头”正在扩建,“浙*渔***”船碰撞位置为在建码头扩建部分的结构平台。
    “浙*渔*”船为钢质船,船长36米,作业方式为流刺网作业,主机功率为220kw。渔船保险起期为2018年11月15日,保险止期为2019年11月14日,互保比例为70%,保额148万元。本次出险时间在互保期限内。
    【案件分析】
    接到报案后,中心查勘员通过现场查勘取证,经询问相关当事人,并查阅渔船的相关证书及档案,经查报案的情况基本属实。工作人员对当时在场的所有船员做了详细笔录,并对该起事故原因做了详细记载。
    根据船长及轮机长的笔录显示: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浙*渔***”船在靠泊时,由于靠泊角度及速度控制不当,并因天色较暗没有合理的瞭望引导,从而导致事故发生。根据浙江省渔业互助协会渔业船舶互助保险条款第三章第六条(三)保险渔船在可航行水域因触碰事故致使码头、航标及其附属固定设施损坏,依法应由会员承担的赔偿损失,故“码头”在保险责任内。但根据现场查勘,此次案件中“码头”实际受损部位为码头扩建而搭建的钢结构平台。由于条款第三章第六条中明确规定了触碰案件中仅“码头”、航标及其附属固定设施为保险理赔范围,这使得会员和查勘人员对该案中的“码头”受损部位(“码头”扩建而搭建的结构平台)是否为“码头”的附属固定设施产生了分歧。经查勘人员咨询“码头”方及第三方公估公司得知“码头”扩建而搭建的结构平台的实际作用为施工工人为了保证施工过程顺利进行并解决垂直和水平运输而搭设的工作平台,其实际作用等同于脚手架。而脚手架并不是附属固定设施。故查勘人员以此确定该“码头”受损部位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
    【思考与启示】
    通过此次事故,工作人员应尽可能地全面分析案件,不放过任何细节,对存在争议的地方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会商分析,对案件的理赔范围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合理分类处理并进行准确定位,确保公平公正。做好一切分析工作后,及时提出解决方案,并做好一切案件记录,在以后碰到类似案件时有据可依。另一方面要求我们时常提醒会员自觉检查,提高安全意识。(温州服务中心 杨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