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徐某某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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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7-07

一、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8日晚21时左右,泰顺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夜巡时,发现徐某某携带电鱼工具鬼鬼祟祟,在前往溪边电鱼途中被执法人员抓个正着。经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自己预备在罗阳镇联新村圆台角溪边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非法捕捞。执法人员当即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当事人认识到了错误,并主动上交电鱼工具。

二、处罚情况
     徐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经执法档案查询,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且主动上交了电鱼工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泰顺县农业农村局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因此,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要始终坚持执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以人民为中心”,充分衡量案件的各个情节,牢记处罚不是目的,规范才是根本。本案中,执法人员充分考虑当事人初犯未造成违法后果,并且主动上交电鱼工具的事实,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通过给予温馨提示、警示教育,进一步提高渔民对法律法规的认识水平,激发渔民遵法守法的内生动力。(来源 :温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