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贯彻 《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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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9-0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和规范党务公开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动员组织干部群众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省委决策部署,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党务公开,是指全省党的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党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工作机关以及其他党的组织。

  第四条 党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正确方向。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党务公开放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来谋划和推进,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发扬民主,服务工作大局。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以公开促落实、促监督、促改进,激发党员和群众秉持浙江精神,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的干劲,奋力推进两个高水平建设。

  (三)坚持积极稳妥,力求务实管用。坚持中央精神与浙江实际紧密结合,注重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等的衔接联动,统筹各层级、各领域党务公开工作,一般先党内后党外,分类实施,突出重点,务求实效。

  (四)坚持依规依法,注重继承创新。尊崇党章,依规治党,依法办事,科学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时间和方式,增强严肃性、公信度。坚持继承与创新的统一,不断提升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五条 党的组织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贯彻上级决策部署情况,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的建设情况,以及党的组织职能、机构等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

  党务公开不得危及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等。

  第六条 省、市、县(市、区)党委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决策部署、重大改革事项和重大民生措施落实情况,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三)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全面负责本地区党的建设情况;

  (四)干部管理教育监督、选拔任用情况;

  (五)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情况;

  (六)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转变工作作风情况;

  (七)党的重要会议、活动和重要人事任免情况;

  (八)党委年度目标任务及阶段性工作完成情况;

  (九)党委职能、机构设置,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情况;

  (十)党委、党委常委会加强自身建设情况;

  (十一)党委管理党费的收缴使用情况;

  (十二)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各级地方党委在公开上述党务时,应当结合自身的职责任务和工作特点,确定重点公开内容。

  省委应当重点公开省党代表大会、省委全会、省委工作会议情况,需要公开的省委常委会会议、省委其他会议情况以及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立改废释情况。

  各市党委应当重点公开涉及全市的重要经济社会政策措施调整、重要规划调整、重大项目建设、重大民生实事的决策及落实情况。

  各县(市、区)党委应当重点公开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具体举措和落实情况,党员群众密切关注的热点问题处理情况。

  第七条 乡镇(街道)党的基层委员会,村(社区)党组织,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以及其他基层党组织,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执行三会一课和党员主题党日活动制度等情况;

  (四)党组织领导班子分工、机构调整、换届选举、干部选任、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创先争优、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召开组织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年度考核评价等情况;

  (五)纠正四风,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听取、反映和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建议,帮助党员和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办理涉及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等情况;

  (六)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等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党的基层组织在公开上述党务时,应当结合自身的职责任务和工作特点确定重点公开内容。

  乡镇(街道)党的基层委员会,重点公开领导实施重大民生实事、城镇规划建设和社会事业建设,干部教育、管理和任免,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履行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等情况。

  村(社区)党组织,重点公开村集体三资管理决策,村土地征收、流转、使用决策,村收入分配决策,涉及全体村(居)民切身利益重要事项决议,从严管理监督党员干部,执行各项制度措施等情况。

  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党的基层组织,重点公开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建设,开展党建带群建工作,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推动党建工作要求进公司章程,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活动等情况。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重点公开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建设,教育管理党员,参与企业经营决策,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等情况。

  社会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重点公开教育管理党员,加强员工思想政治建设,督促履行社会责任,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发挥专业、人才、管理优势,促进基层社会治理,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等情况。

  学校党的基层组织,重点公开强化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加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中小学校德育工作,建设高素质党员干部和教师队伍,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开展活动等情况。

  科研院所党组织,重点公开加强科技人员思想政治建设,讨论和决定科研、项目、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培养发展党员、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等情况。

  公立医院党组织,重点公开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培养发展党员,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等情况。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重点公开党建工作服务中心任务的部署安排,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等情况。

  第八条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大政方针和重大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本级党委、上级纪律检查机关工作部署情况;

  (二)开展纪律教育、加强纪律建设,维护党章党规党纪情况;

  (三)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情况;

  (四)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进行纪律审查、监察调查和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况;

  (五)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失职失责进行问责情况;

  (六)加强纪律检查机关自身建设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九条 各级党的工作机关、党委派出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党组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结合实际确定公开内容。

  党的工作机关应当重点公开贯彻落实党委决策部署,开展党的工作,研究安排职责范围内重要工作,抓好机关党的建设,加强对本单位群团工作领导等情况。

  党委派出机关应当重点公开代表党委领导本地区、本领域、本行业、本系统党的工作,加强所属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等情况。

  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应当重点公开落实党委决策部署、开展党的工作、人事管理和教学科研等情况。

  党组应当重点公开在本单位发挥领导作用和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讨论决定本单位重要问题,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等情况。

  第十条 党的组织应当根据党务与党员和群众的关联程度合理确定公开范围:

  (一)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党务,包括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及其办公室(厅)联合发布的文件中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内容,向社会公开;

  (二)涉及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或者党员义务权利,需要党员普遍知悉和遵守执行的党务,在党内公开;

  (三)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党务,在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公开;

  (四)涉及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党务,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

  第十一条 党的组织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党务公开内容和范围编制党务公开目录,并根据职责任务要求动态调整。党务公开目录应当报党的上一级组织备案,并按照规定在党内或者向社会公开。

  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党务公开目录编制的指导。

第三章 公开的程序、时间和方式

  第十二条 凡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有关党的组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及时主动公开:

  (一)提出。按照谁承办、谁提出和党的组织有关部门统筹的要求,由承办部门(单位)负责保密初审,研究提出公开方案,拟订公开的理由和公开的内容、范围、时间、方式等。

  (二)审核。党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并从必要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审核。

  (三)审批。党的组织依照职权对党务公开方案进行审批,超出职权范围的必须按程序报批。

  (四)实施。党的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经批准的方案实施党务公开。

  (五)管理。通过设立意见箱等途径,收集整理党员和群众对党务公开情况的意见建议,做好调查核实和处理反馈。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对党务公开资料及时登记归档,并做好管理利用工作。

  对上级党的组织已经公开的党务事项,可以在上级党的组织明确的公开范围内予以转载公开。未经审批,下级党的组织不得自行公开上级党的组织党务事项。

  第十三条 党务公开的时间应当与公开的内容、范围相适应,分为以下三种:

  (一)定期公开。主要指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原则上每月或者每季度公开一次。

  (二)分期公开。主要指动态性、阶段性的工作,根据进展情况分期逐段公开,工作结束时进行总结性公开。

  (三)即时公开。主要指临时性工作,根据情况随时进行公开。

  第十四条 党的组织应当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

  在党内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汇编)文件、编发简报、在局域网发布、干部教育培训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记者专访、集体采访,发布公报,在新闻媒体发布信息等方式,优先使用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重点新闻网站等党的媒体进行发布,注重发挥政务新媒体、新兴媒体和其他公开载体作用。

  省、市、县(市、区)党委及纪律检查机关、党委有关工作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逐步建立例行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发布重要党务信息。党的组织视情可以请新闻发言人列席相关重要会议、阅读相关重要文件、参与重大事件处置等。

  新闻媒体应当建立党务公开的报道工作机制,严格履行职责范围内的稿件采写、编辑、审核责任。

  第十五条 党务公开可以与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居)务公开、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等方面的载体和平台实现资源共享的,应当统筹使用。

  有条件的党的组织可以建立统一的党务信息公开平台。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宣传、网信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党务公开相关信息监测反馈,对引起重大舆情反应的,应当及时报告。发现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加以澄清和引导。

  第十七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不断拓展党员和群众参与党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一)完善落实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党委会议制度。各级党委应当有计划地邀请本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党委全会、党委常委会会议及党委有关专题会议等。探索建立党员代表旁听党委有关会议制度。

  (二)建立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反映制度。各级党委(党组)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畅通党内情况反映渠道,认真研究、及时处理下级党组织和党员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并给予负责的答复。

  (三)健全完善党内事务咨询制度。各级党委(党组)及有关部门(单位)在酝酿、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前,除不宜公开的事项外,应当通过党内听证、公示、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咨询有关党组织、党员意见;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应当以适当方式征集群众意见建议。

  (四)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各级党委(党组)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健全完善重大问题决策征求意见机制,根据决策内容、职能范围和影响程度,听取有关党组织、党员意见建议,视情征询民主党派和党外人士等意见。

  (五)建立健全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制度。各级党委(党组)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重大事项的内容,综合采用事前、事中、事后等方式,在新闻媒体、相关会议、文件通报等载体进行公示;通过举办听证会等引导党员和群众参与决策。

  (六)用好基层党代会年会、党代表工作室、党代表调研视察、民主恳谈会、民情沟通日和村(居)民说事制度等党务公开新途径。

第四章 监督与追责

  第十八条 党的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向上一级组织报告工作或者党建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党的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党委(党组)及其主要负责同志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对下级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

  党的组织应当每年向有关党员和群众通报党务公开情况,并纳入党员民主评议范围,主动听取群众意见。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工作督查机制,围绕党务公开的时度效,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专项督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检查、党建工作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等相结合。督查情况应当在适当范围通报。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的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省、市、县(市、区)党委应当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由党委领导同志负责、党委办公室(厅)牵头、有关部门(单位)参与的统筹协调机制。

  省委办公厅承担省委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全省党务公开工作。各市、县(市、区)党委办公室(厅)承担本级党委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本地的党务公开工作。各地各部门应当加强党务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 党的组织应当根据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工作机制:

  (一)保密审查。按照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的原则,对拟公开的党务事项进行保密审查,报本级党的组织负责人审批。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公开党务信息。

  (二)风险评估。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党委(党组)承担本地本部门党务公开风险评估工作主体责任。根据拟公开的党务信息内容和重点,制定风险评估方案。对重大复杂党务事项,应当事先征求上级党组织的意见,依规依法组织实施。

  (三)政策解读。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落实党务公开事项政策解读直接责任。坚持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同步组织部署。政策文件公开期间,密切跟踪舆情,持续开展解读,及时解疑释惑。

  (四)信息发布、舆论引导、舆情分析和应急处置等由党委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宣传、网信部门组织协调,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浙江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办公厅会同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4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