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渔**”船船员死亡案件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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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10-26

【关键词】突发疾病   48小时抢救   工作场所

【案件经过】
    2018年7月19日,“967202”接报案系统接到“浙*渔***”船会员蒋某报案称:2018年7月17日,“浙*渔***”船船员吕某在码头工作一天后回家,晚上6点在外突然昏倒,后立刻被送往**医院抢救,晚上11点转送往**医院抢救,18日凌晨2点抢救无效死亡。
    保单情况:“浙*渔***”船意外身故保额为100万元/人,不记名投保,投保7人,互保期限自2018年7月1日00:00时起至2019年6月30日24:00时止。
接到报案后中心人员第一时间联系会员和目击者、死者家属制作笔录,调查内容如下: 2018年7月17日上午11时40分左右,“浙*渔***”船停靠在沈家门**船厂码头,吕某在工作时感身体不适。下午5时左右工作结束,吕某回家此时仍感身体不适打算第二日就诊。晚上6时左右,吕某在家突然晕倒,被家人送往**医院抢救。7月18日凌晨2时左右,院方宣布抢救无效死亡。
【案件焦点】
    1.吕某突发疾病是否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岗位上?
    2.关于对“48小时”的起算时间的理解
【案件分析】
    1. 众所周知,但凡疾病,均是遵循由轻到重的转化过程。这个过程具有连续性和周期性的,只不过有的疾病发作时,症状较明显,有的症状却比较轻微。但任何疾病都不可能是一开始就马上出现严重的病症,突发性疾病也不例外。因此个人认为要界定发病的时间的起始,应从当事人感到不适时开始,而不能认为在出现严重病症甚至以需要送往医院时才作为发病开始的依据。况且对于疾病的突发,每个人的身体反应与忍受力均不相同,不能因为是在回家后在家中被送医院抢救而否定其疾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的事实。本案吕某至医院就诊的病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就已经存在出现病症。因此可以界定吕某突发疾病是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岗位上。
   2.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函(2004)256号“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个人认为,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仅仅是对突发疾病抢救过程所需要的48小时的起算时间,而不是对突发疾病发病时间是否在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的界定。因此,吕某此次死亡事故也完全符合《雇主责任条款》第二章第四条(四)规定的全部条件,依例应当认定属于雇主责任范围。
【启示与思考】
    随着协会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会员保险意识的不断提高,致使雇主理赔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也不断涌现,为能更好更快的应对新形势,理赔人员要不断强化自身的理赔技能,不仅要对协会内部的条款充分了解,同时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融合贯通,为今后出现的各类理赔问题做好充足的准备。 (舟山服务中心 谢其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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