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休闲渔船借休闲之名行捕捞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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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6-12

     2023年5月24日23时30分,龙港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出动中国渔政33425船对辖区海域开展夜间突击执法巡航。航行至长腰岛附近海域时,执法人员发现浙苍渔休8****船正在航行作业。随即登船检查,现场发现该船船尾有拖网网具一副,渔获物30公斤。当事人当场出示《沿海小船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但无法提供渔业捕捞许可证。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龙港市农业农村局予以立案调查。

处罚情况

     龙港市农业农村局对浙苍渔休8****船作出顶格罚款7万元,并没收渔获物30公斤及拖网网具一副。

典型意义
     休闲渔船是经由渔业主管部门批准,从事休闲游乐活动的渔业船舶。某种意义上来说,休闲渔船是一类特殊的渔船。一方面,休闲渔船不受伏季休渔制度约束,是渔船监管的薄弱环节。另一方面,休闲渔船兼顾经营属性,面向游客等社会群体,社会关注度高。

     为加强休闲渔船监管,省市渔业主管部门分别制定了《浙江省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浙海渔法[2003]22号)、《温州市涉海涉渔专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休闲渔业管理的通知》(温海渔专委办〔2022〕14号)等文件,明确规定,休闲渔业船舶活动仅限于白天,能见度良好的情况下进行,且不得从事除休闲游乐以外的其他活动。

     本案反映了一批休闲渔船钻制度的漏洞,以休闲之名、行捕捞之实,渔业主管部门必将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切实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来源  温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