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火灾案件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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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9-06

【关键字】价值不符  第三者火灾  火灾调查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5日,A船在船厂维修期间,因电焊火星引燃木板,引起火灾,造成A船50万元的损失,同时将并靠的B船引燃,造成B船10万的损失。


【承保情况】
A船投保渔船综合责任险,船舶价值60万元,互保比例100%,保险金额60万元。


【其他情况】
一、A船经第三方公估机构评估,确定出险时的船舶价值为100万元。
二、A船向B船赔偿10万元,并签订调解协议。
三、A船与B船均为近海捕捞渔船。


【案件焦点】
一、渔船实际价值与互保价值不符;
二、第三者火灾是否纳入理赔;
三、火灾案件的调查处理。


【案件分析】
一、渔船实际价值与互保价值不符
本起案件中,A船在协会投保的价值为60万元,评估价值为100万元,存在不符的情况,如何进行理赔?
(一)损失金额
1、观点一:折算损失纳入理赔
A船在本次火灾事故中,损失金额为50万元,根据不足额保险按比例分摊的原则,纳入协会理赔的损失金额为:50(损失金额)×60(保险价值)/100(实际价值)=30万元

2、观点二:全部损失纳入理赔
A船本次的损失金额为50万元,且会员与协会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的,不应再考虑A船的实际价值,因此,该案应将50万元损失纳入理赔。
(二)如何认定
按照折算还是全部损失纳入理赔的依据是:会员在投保时,是否存在欺骗船舶价值的行为。
1、存在欺骗行为
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会员存在欺骗船舶价值行为的,可按照折算损失纳入理赔。
2、不存在欺骗行为
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会员不存在欺骗船舶价值行为的,可按照全部损失纳入理赔。
(三)理赔处理
目前,协会在渔船承保过程中,一般按照吨位计价的标准进行核算船价,不存在会员欺骗船舶价值的情况,因此,按照全部损失进行理赔处理。
二、第三者火灾是否纳入理赔
本起火灾事故中,造成B船10万元的损失,协会是否应进行赔付处理?
(一)赔偿处理
A船表示,本起事故为意外事故,且A船已赔给B船10万元,并签订调解协议,造成了实际损失,申请理赔处理。
协会在对该起事故进行详细调查后,对A船赔付给B船的损失,予以拒赔。
(二)拒赔理由
根据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渔业船舶互助保险条款及释义》中的相关约定:只对碰撞、触碰责任的第三者有约定,未对火灾事故的第三者有约定赔偿,故予以拒赔。
三、火灾案件的调查处理
(一)认定事故责任
理赔人员在对火灾事故进程查勘过程中,首先应明确该起事故是否在理赔范围内:事故发生在船厂修理期间,调查证实是由于厂方操作不当引起的,则属除外责任。若有材料证明是船东租用船厂场地,自行组织引起的,属互保责任。
本起事故经证实,电焊工是由会员聘请,只是租用了船厂的场地,故本起火灾事故在互保理赔范围内。
(二)调查重点内容
为明确火灾事故的基本情况,便于后期赔付,理赔人员应重点调查以下几点:
1、谁先发现火情的,第一着火点的位置;
2、发生火灾事故时,船上人员在哪里;
3、火灾事故的原因及具体过程;
4、损失情况如何,是否安全转移仪器设备或其他财务等;
5、事故发生后的施救及救助情况;
6、是否向公安消防机关报案,公安消防机关到达时间,具体灭火措施。


【启示与参考】
一、理赔案件处理过程中,经常会碰到实际价值与互保价值不符的情况,理赔人员应将相关材料、证据进行分析,并参考协会条款、保险法等文件,进行理赔处理。
二、理赔人员在处理第三者火灾案件时,重点是明确第三者船的火灾原因,并收集证据。防止第三者船以不明原因起火等原因,直接向协会索赔。
三、火灾案件的查勘处理,重点是事故原因与损失情况的认定,同时查勘人员要做好个人保护工作,避免吸入大量的灰尘。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平台意见)

(会员服务部 沈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