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浙平渔90**9船伏休期擅自搭客出海调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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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7-06

一、案情简介

     2023年5月6日,平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平阳海域开展执法巡查,在鳌江六桥附近海域登临检查正在航行的浙平渔90**9船。现场检查发现浙平渔90**9船上无捕捞痕迹。船上共有三名人员,其中船长方某某持机驾长证书,吴某某和仇某某未持相关船员证书。经核实,吴某某和仇某某为杭州禹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职员,因科研需要,租赁浙平渔90**9船出海作业,但取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涉嫌违反了《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相关规定,平阳县农业农村局予以立案调查。

二、处罚情况

     根据《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渔业船舶超越核定的航区航行和生产作业,或者违章搭客、装载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立即改正,对船长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职务船员证书。”据此,平阳县农业农村局对浙平渔90**9船作出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部分违法犯罪分子以营利为目的,钻制度漏洞,以“科研”之名,行“捕捞”之实,严重破坏了当地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平衡。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在农业农村部颁布的禁渔区、禁渔期从事捕捞作业的,需要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申请。”渔业主管部门温馨提醒:因科研需要进行捕捞的,需要经过渔业主管部门审批,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进行非法捕捞的,可能涉嫌违反国家伏季休渔相关政策,甚至涉嫌刑事犯罪,执法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执法,维护正常秩序。(来源 温州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