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安监局等部门关于在高危行业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46号)
当前文章浏览次数:1813
发布日期:2018-04-13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安监局、浙江保监局、省金融办、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交运输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在高危行业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在高危行业全面推进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

省安监局  浙江保监局  省金融办  省经信委

省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海洋与渔业局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保险机构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在责任限额内为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的保险。近年来,我省一些地方和行业领域探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积累了一些经验。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党中央、 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部署,现就在全省高危行业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八类行业领域生产安全风险高,事故影响大、危害严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八类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在各地实践探索的基础上,在八类高危行业领域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将保险的风险管理机制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对于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经济保障机制,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指导思想。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创新机制为手段,以防控事故风险为切入点,以强化主体责任为基础,以政府保险机构合作、市场运作、社会参与、保本微利、强化服务为原则,坚持社会公益属性,实行全省统筹、专业经营、系统管理的运作方式,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机制,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

    (三)实施范围。在全省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带储存经营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烟花爆竹生产、经营,金属冶炼,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危险货物运输,交通运输船舶,建筑施工,海洋渔业等行业领域,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性相同的责任保险的,从其规定。鼓励、引导其他行业领域特别是使用或易产生可燃爆的粉尘、气体、液体等爆炸性危险物质的,涉氨制冷的,或船舶修造及拆解、有限空间作业和喷涂等具有较高生产安全风险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四)主要目标。到2018年底,力争八类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现全覆盖,政府、企业、社会多方联动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工作机制基本完善,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机制初显成效,事故隐患明显减少,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显著提升。

    二、工作措施

    (一)确定承保模式。在我省从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具备能提供优质的保险产品、健全的服务网络、良好的市场信誉、科学合理的理赔程序等条件。各设区市要结合本地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状况,从维护本地统一、规范、有序、可持续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场秩序出发,坚持保险产品供给与市场容量相匹配原则,确定本地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模式。保险机构要合理确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额。对依法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每人每次事故伤亡赔偿限额不低于30万元;对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每人每次事故伤亡赔偿限额不低于50万元;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按需投保更高保额。

    (二)制定承保方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与保险机构的工作合作机制,积极向承保机构提供本地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企业安全生产基本信息,为承保机构确定保险费率提供参考。承保机构要开展相关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项目调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加强风险数据收集和分析研究,综合考虑生产经营单位所属行业领域、规模、业态等方面的风险差别,大力开发符合高危行业领域实际且生产经营单位可接受的特色保险产品,以主险和附加险方式为企业提供投保选择。

    (三)科学确定保险费率。承保机构要强化现场勘查,对投保单位进行风险评估,充分考虑我省各相关行业情况,明确基准费率,并根据投保单位性质、规模、安全管理水平以及风险等级等要素,合理确定费率水平,切实减轻投保企业负担。

    (四)积极引导企业投保。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指导各级保险行业协会会同承保机构,广泛深入宣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费计入生产经营单位的成本,按照国家有关部委的规定规范列支;把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用等级等评定体系。承保机构要依法妥善解决整合其他商业保险等问题,优化整合雇主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等商业险种。各地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保险功能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4〕36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对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给予财政资金支持。

    (五)优化保险服务。浙江保监局要指导省级承保机构加强全省统一的服务规范建设,编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手册,严格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服务程序和标准;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投保效率,简化投保手续,建立本系统全省统筹的快速理赔机制,保证赔付过程公开、透明、方便、快捷,最大程度保障投保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保险从业人员诚信教育,培育保险诚信文化。鼓励承保机构在投保企业比较集中的县(市、区)设置分支机构或服务点。

    (六)加强对承保机构的监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信用管理引入对本地承保机构和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监督机制,重点是加强对各类机构的服务水平、服务能力和保障工作等的评价。保监部门要加强相关政策措施研究,鼓励和引导承保机构开展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督促承保机构规范经营,查处扰乱市场的违法经营行为,建立和维护统一、规范、有序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场秩序。承保机构要定期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承保、服务等数据。

    三、充分发挥保险对生产安全的促进作用

    (一)实行差别化浮动费率机制。支持承保机构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用等级记录等作为费率调整因子,并根据企业上一年度安全生产状况或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保险赔付情况,每年浮动调整1次,倒逼企业重视安全生产、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二)加强安全社会化服务。支持承保机构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安排专门的安全风险管控服务资金,用于组织开展针对投保企业的日常风险管理、隐患排查、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生产宣传培训等保险服务工作;可组建专门的安全服务团队,也可聘请经工商登记注册、具备相应安全生产专业服务能力、信用良好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为投保企业提供隐患排查等风险管理专业化服务,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督促投保企业加强事故预防能力建设;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向投保企业提出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及问题整改的建议。

    (三)完善安全监管与保险联动机制。有关监管部门与承保机构要建立资源共享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平台,实现高危企业投保、隐患排查治理、风险等级以及安全标准化、信用情况等信息即时互通。承保机构要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供对投保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服务的相关信息。投保企业未落实重大隐患整改措施的,有关监管部门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落实,并视情在安全标准化、信用等级等评定方面调整处理。

    四、加大支持保障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高危行业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安监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综合监管,以及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的推进工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具体推进和监管工作;保监部门负责指导承保机构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二)编制工作方案。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梳理摸清高危行业企业情况,根据企业规模、业态、安全风险、工作难易程度等,抓紧编制并组织实施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做到重点突破、分类施策,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三)加强财政支持。省财政根据政保合作项目特点和开展情况,通过保费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对推进工作力度大和成效明显的县(市、区)给予适当财政支持。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省安监局及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四)加强督促考核。各级政府要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机制,将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覆盖率纳入考核。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