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瑞渔***”船倾覆案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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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12-27

    案情简要
    2016年8月16日,中心接到某公司报案,2016年8月16日1时左右,“浙瑞渔***”船在尺头山海域航行时因船底破损渔舱进水,经奋力抢救仍然无效后于16日上午2:00时沉没船上人员被周边船只救起。
    接到报案后,温州服务中心理赔人员立即前往瑞安进行查勘调查。 经查:2014年6月24日,“浙瑞渔***”船开始在瑞安友发船舶修造厂保养。于禁渔期结束后出海生产,前几个航次渔船状况良好,无任何事故发生。
   “浙瑞渔***”船为木质船,船长20.2米,作业方式为流刺网作业,主机功率为29.4kw,吨位为26。渔船保险起期为2016年7月15日,保险止期为2017年7月14日,互保比例为70%,保额8万元。本次出险在互保期限内。
    案件分析
    接到报案后,中心查勘员通过现场查勘取证,经询问相关当事人,并查阅渔船的相关证书及档案,经查报案的情况基本属实。工作人员对当时在场的所有船员做了详细笔录,并对该起事故原因做了详细记载。
    根据船长及轮机长的笔录显示:该船在出港时由于风浪较大,船底与礁石发生触礁,但当时船底并无漏水迹象,故判断船底并无大碍后继续出海作业。该船在航行中,轮机长发现渔舱和机舱已大量进水,进水原因不明。由于船只沉没海底太深无法打捞,事故原因无法直接得出。因木质船的建造工艺问题使得木质船的船体外板缝口只能用油灰混合麻丝作为填充物进行填补,而缝口在渔船使用过程中受海水冲刷腐蚀的作用或与他船碰撞的情况下会逐渐剥落。中心查勘人员根据船上人员笔录推断:该船沉没原因可能是缝口自然剥落进水或触礁导致的外板缝口开裂。会员坚持出险原因为出港时渔船触礁,才致使在接下来的航行中渔舱进水,但无法提供直接有利的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会员已提出触礁的证据,但因该船沉没原因不明,船只无法打捞,无法证明该事故为其他除外责任引起,建议按实际全损进行赔付。
    思考与启示
    船舶在洋面作业或者航行时渔舱或机舱进水沉没,由于沉没位置不具备打捞条件或者打捞费用远远超出本船价值,导致会员放弃打捞,使得查勘人员无法确定出险原因。经过这起倾覆案件,中心查勘员总结了导致木质渔船倾覆的主要原因有:
    1、船长安全意识薄弱。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和往返渔区费用的原因,在收到风浪变大的消息后不是第一时间返港而是继续作业,渔船在遭遇大风气象后,由于航程较远,船速较慢,极易造成风浪来临时渔船不能及时回港的被动局面。这样极易引起倾覆事故。
    2、木质渔船稳性相对较差。渔船经常在风浪中作业,上浪不可避免。舷墙没有足够的排水口,让海浪排出,引起渔船重心升高,导致渔船稳性变差,使得渔船在受到海浪打击时无法快速回正从而引发渔船倾覆。
    3、船舶装载不合理。长期以来渔民贪图使用方便习惯性把网具堆放在甲板上,在甲板上浪时网具浸泡海水后质量大增,导致渔船在恶劣海况下渔船性能无法满足安全要求。
    4、渔船作业方式的影响。木质渔船在洋面上与其他渔船频繁靠帮。在靠帮过程中形成的碰撞对船体结构,外板缝口造成损伤。在恶劣海况下极易造成外板缝口开裂,导致渔船进水。
    5、渔船回港停泊位置不当。木质渔船停泊环境一般较差,河底部不平整有石头,落潮时渔船搁浅,尤其是装载渔具的情况下搁浅,在闸门开闸放水或者有大风浪时无法快速回正,导致渔船倾覆。
    针对小型木质渔船船长和船员素质较低,安全意识薄弱的情况,建议渔业主管部门加强警示宣传工作,让渔民从根本上重视渔船安全问题,尽量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对于此类事故,工作人员尽可能的全面分析案件,不放过任何细节,对存在争议的环节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会商分析,确保公平公正。做好一切分析工作后,及时提出解决方案,并做好一切案件记录,在以后碰到类似案件时有据可依。另一方面要求我们时常提醒会员自觉检查,提高安全意识。(温州服务中心  杨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