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伤残评定的晋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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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11-09

    意外伤害保险概念中的伤残,是指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造成被保险人的机体损伤,遗留组织器官的缺损或功能障碍。
   协会条款中的《雇主责任互助保险意外致残保险金理算细则》有所规定:“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处身体残疾的,应首先对各处伤残情况分别评定等级。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各处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那么如何理解“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
    关于同一部位:
   其即指解剖部位,如头部、面部、颈部、胸部、腹部、脊柱、四肢等。内脏则指同一脏器,如脑、心脏、肺、肠、胃、肝、胆、胰、脾、肾、膀胱等。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写明一侧肺叶损伤、一侧肾损伤、一侧输卵巢损伤等,明确为一侧的对称性器官可视为不同部位。
   关于同一性质:
   按照伤残定义,组织器官的缺损或功能障碍,包括精神上、生理上和解剖结构的缺损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丧失。
   下文就通过“同一部位和性质”、“不同部位”、“同一部位不同性质”三则案例,分别谈谈伤残评定中的晋级原则。
    案例一:
    2017年10月,浙*渔***船在起网作业时,船员岳某手臂不慎被起网机绞伤,造成右手肱骨骨折及神经损伤。
   经伤残鉴定,其遗留右手肌群肌力3级以下,手功能丧失分值≥25分。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标准》:“其四肢重要神经损伤(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遗留相应肌群肌力3级以下,”评定为九级伤残;“手或足功能丧失分值≥25分”,评定为九级伤残。
    述都属同一肢体的功能障碍,属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故伤残等级不能叠加,最终给予九级的伤残评定。
    案例二:
   2018年3月,浙*渔****号船在239海区生产,船员范某在作业时不慎被钢丝绳弹伤,腹部受伤,经入院诊断,肝破裂、腹腔积血、多发胃浆膜层破裂、右侧第7、8、11肋骨骨折,后行左肝切除术、右肝前叶部分切除术、胃修补术、胆囊切除术。
    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标准》:“胆囊切除术后”评定九级伤残;“胃修补术后”评定为十级伤残。
    上述属于不同部位的伤残,但因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最终给予九级的伤残评定。
    案例三:
   2017年11月,浙*渔***船在洋面生产,钢丝绳索不堪重负,意外断裂,船员黄某因此不慎被绳索击伤头面部,导致头面部外伤、颅底骨折、颧骨、鼻骨多发骨折、弥漫性轴索损伤、左顶叶血肿。
    经鉴定,出险人因脑部损伤,导致手功能部分障碍,及器质性中度抑郁障碍。
   此案例属于典型的同一部位不同性质的损伤,因根据肢体的受损程度和精神障碍程度,分别给予伤残评级。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标准》,出险人“一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评定为九级伤残;“器质性中度抑郁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评定为九级伤残。
    按照多处损伤伤残评定原则,各处的伤残等级相同,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终可给予八级的伤残评定。
目前,协会对于雇险伤残评定的适用标准有《人体损伤程度致残程度分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雇主责任意外致残保险金理算细则补充比例表》,对于存在劳动关系的另适用《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其中,由两院三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在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工伤除外),但因其无明确规定晋级原则,故在以其为依据的伤残鉴定报告中,只对各受损部位分别进行鉴定,并无晋级与否的伤残判定,故在实际操作中,理赔人员应掌握科学的分析方法,对此加以判断。(理赔部 蒋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