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近海渔船火灾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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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7-31

    【案情简要】
    2019年3月5日,中心接到某公司报案称:2019年3月4日,“浙普渔***”船在码头电焊修理船体,凌晨5时左右,船长发现机舱和船员室起火并有浓烟,随后通知消防和附近人员进行灭火。
    “浙普渔***”船。船质:钢质。船舶类型:灯光围网作业。总长36.8米,型宽6.6米,型深3米,主机功率258千瓦,总吨位198。建造完工日期:2016年8月。渔船保险起期为2018年10月19日,保险止期为2019年10月18日,互保比例为100%,保额120万元。
    接到报案后,舟山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往码头查勘。通过对“浙普渔***船”船东、船员进行询问了解及当场做详细笔录,结合现场查勘,对此次事故有了初步的认识及判断。
    该船于3月4日5时在码头起火,经询问会员得知起火原因是焊接的火星掉进舱底木板缝隙中,长时间阴燃导致火灾。事故造成船员室内装饰和线路被烧毁,机舱内电器设备和机械设备进水需维修和更换。经查勘人员现场查勘后初步定损金额在6万元以内。
十几天后会员拿着16万的维修清单等资料来中心索赔。清单中的16万维修费远远超过初期的定损金额,中心表示不能按此金额索赔。船东不理解,表示灭火的水灌进机舱,导致渔船机舱内电器设备和机械设备需维修和更换,电线、电子设备、天花板等烧毁报废也需要更换,这种情况在维修时发现了,当然要维修或更换,怎么能修好后才说不能理赔?
    【案例分析】
    一、通常情况下,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处理火灾保险事故时,应按照“恢复原状”的原则确实属于保险范围内的损失。同时根据互保条款,船东的修理方案必须征得协会同意后方可实行,不得擅自扩大修理范围。这里的“恢复原状”是指通过修理恢复到渔船出险前的状态。
    二、对于会员出示的维修清单查勘人员和会员一起进行了二次查勘,确定以下几点情况:
    1、灭火的水确实灌进了机舱,但是根据现场留下的水迹分析,进水情况并不严重,只需要打开主机缸头进行简单清洗即可。而船东更换垫片、机油等项目属于保养范畴。
    2、是电动舵的液压部分管路烧毁需要更换,但没有必要更换整个液压舵。
    3、是船上私人物品和备用的电气设备损失,根据互保条款规定不在理赔范围内。
    【案件启事】
    一、“恢复原状”原则是各种财产保险在理赔过程中所应掌握的主要原则之一。保险人可以选择对遭受损毁财产的全部或一部份通过修理或修建恢复到该财产出险前的状态,以代替货币赔偿。被保险人不能通过保险而获得额外利益,所以当保险标发生损失后应以尽量恢复受损标的原状为原则,对无法恢复原状的财产,以恢复原状所需要的价值为准。
     二、据有关资料显示,船舶最易失火的场所在机舱、厨房、船员室3处。大多数火灾是由工作上的失误、人为的疏忽及无视消防安全制度等原因所致。本次事故是由于事前未检查环境和做好安全防火措施,施工后又未能检查余火,引发火灾。(舟山服务中心 刘文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