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产继承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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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3-13

    浙*渔冷***船于2018年12月24日在洋面突发大火,导致船员朱某死亡。笔者在跟进该起案件时了解到:出险人朱某系温岭当地人,家中父母健在,有一妻子(已离婚但户口未迁出),共同生育一子,妻子另外有一养子。出险人家属因财产分割存在分歧,导致会员与其家属一直无法签订调解协议,延缓了整个理赔进程。笔者查询相关资料梳理了以下关于遗产继承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三条遗产范围中说到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离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问题1:已签署离婚协议的夫妻,是否还享有遗产继承权呢?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遗产的认定中指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问题2:继承人在遗产继承时有什么顺序?《继承法》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中指出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的。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台州服务中心 杜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