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丨渔业安全典型案例解读(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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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7-17

      安全与法律,是两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不断巩固提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近期我们梳理汇总典型案例,从“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以案促安”的角度,希望广大渔民群众能引以为戒,自觉增强法律意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全力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案例一: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规定进行捕捞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我省某地执法人在巡航检查时,发现某渔船船长31.12米,型宽6.5米,主机功率为258KW,证书载明作业类型为刺网。被查获时,该渔船正从事放网作业,船上没有渔获物。

查处理由及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五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5000元整的处罚。

案例评析

      有些船东船长根据自己的作业习惯,未经主管部门的审批检验,擅自对渔船进行改造,改变渔船核定的作业类型,既扰乱了海上渔业生产秩序,又给自身渔船带来了安全隐患。


案例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国籍证书失效后出海航行、作业的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浙江某地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某渔运船持有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下次检验日期为2020年6月30日,然而该船在2020年9月16日之后开始出海生产,12月10日左右开始停止生产。该船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已逾期,未申报临时检验,仍出海生产,存在水上交通安全隐患。

查处理由及结果

      该船涉嫌渔业船舶未按规定申报临时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对该船船主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的处罚决定。

案例评析

      渔业船舶证书是渔业船舶非常重要的身份证明,上面详细记载了船舶的各项信息,必须船证符合随船舶携带。渔业船舶的检验,是保证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条件,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逾期不申报检验的渔船,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