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丨渔业安全典型案例解读(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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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7-20

     安全与法律,是两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不断巩固提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近期我们梳理汇总典型案例,从“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以案促安”的角度,希望广大渔民群众能引以为戒,自觉增强法律意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全力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案例一: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施设备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浙江省某地执法部门在开展海上巡航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某渔船船上共有船员10人,都没有穿救生衣,船上没有携带救生衣。被查获时,该渔船正处于作业状态。

【查处理由及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责令其在离港前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责令其在离港前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渔船在海上经常遇有险恶的风浪,并且渔船吨位、马力、抗风力有限,不安全因素较多。从许多案例来看,由于未配备足够的渔船救生设备,导致出事船只不能自救,遇难人员获救率非常低。因此,确保船员在临水作业时穿戴救生衣,能有效提高渔船救生消防应急处置能力。

案例二:擅自关闭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浙江某渔船距离南麂岛西南约9海里向西穿越西航路,与南下的某商船形成交叉相遇局面。按照《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该渔船为商船让路船,但该渔船未按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反而继续保持11节航速高速穿越,导致两船构成紧迫局面,存在碰撞危险。期间,商船多次通过VHF甚高频16频道喊话,但该船始终没有作出回应。所幸商船采取大角度向右转向,掉头避让,最后两船约500米距离通过。经调查,该船在航行过程中擅自关闭渔业船用甚高频(VHF16频道),存在未正常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现象的情况。

【查处理由及结果】

     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为根据要求需配备的船端设备,应当包含但不限于北斗定位终端、AIS、卫星宽带终端、AI智能识别盒子及配套摄像头、雷达改造设备、气象仪等。该渔船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大中型渔业船舶应当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的规定。

     依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作出责令该渔船停航7天,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处罚。

【案例评析】

     渔业船舶甚高频(VHF16频道)无线电通讯设备作为重要的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之一,大中型渔业船舶应当安装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它是船舶与船舶信息交换的重要工具,能为船舶正常航行和避让提供及时准确的安全信息,特别是在大雾天气、狭窄水道、商渔船密集区域等复杂海况下,VHF16频道正常使用,能有效避免碰撞或事故发生,驾驶台值守船员应认真听取VHF16频道声音,并及时做出反应。但一些渔船嫌甚高频声音嘈杂,擅自拆除甚高频设备,有的甚至在VHF16频道上聊天、播放音乐、广播等,使正常的VHF通信不能有效进行,导致海上船舶间发生碰撞,带来极大的海上安全隐患。安全无小事,船东、船长应履行船舶安全的主体责任,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持安全终端设备正常值守,防止隐患变事故。(文  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