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碰撞案件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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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9-06

【关键字】第三者船  实际全损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25日,A船在211海区3小区航行时,不慎与同海域拖网作业的B船发生碰撞,碰撞导致A船船艏受损,损失金额10万元,B船进水沉没,因海域复杂且沉没位置较深,无法打捞。


【承保情况】
A船在协会投保渔船综合险,保险价值200万元,互保比例90%,保险金额180万元。
B船在协会投保渔船综合险,保险价值100万元,互保比例100%,保险金额100万元。特别约定:全损绝对免赔率均为20%。
A、B两船的绝对免赔均为10%。


【其他情况】
一、根据海事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A船占80%责任,B船占20%责任。
二、B船经第三方公估机构评估,确定出险时的船舶价值为120万元。
三、A船与B船均为近海捕捞渔船。


【案件焦点】
一、实际全损如何认定;
二、理赔如何处理。


【案件分析】
一、实际全损如何认定
本起案件中,B船因碰撞导致沉没,且无法打捞,后经海事部门认定,B船在该起事故中应承担20%的责任,是否应按照实际全损将B船纳入理赔。
(一)观点一:按部分损失纳入理赔
根据保单信息,B船在协会的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均为100万元,本起事故中,B船占20%的责任,纳入协会理赔的损失金额未到达保险价值,因此,应按部分损失纳入理赔。
(二)观点二:按实际全损纳入理赔
B船在碰撞事故中沉没,且无法打捞,已造成实际全损的事实,故不因再去考虑纳入协会理赔的损失金额是否到达保险价值,按照实际全损进行理赔处理。
(三)理赔处理
根据相关法律及协会条款规定,对实际全损的定义为:
1、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的,为实际全损。(海商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2、保险渔船遭受保险事故后完全损毁或灭失,以及失去原有形态和性能而无法恢复原状,为实际全损。(互保条款)
故本起案件中,B船由于其实际状态已灭失,按照实际全损纳入理赔。
二、理赔如何处理
本起案件中,B船经第三方公估的船舶价格为120万元,而在协会保单中约定的保险价值为100万元,应如何进行理赔处理。
(一)A船理赔处理
A船赔款:10万元(A船损失)×0.9(互保比例)×0.9(扣除10%绝对免赔)×0.8(事故责任)=6.48万元。
B船赔款:120万元(B船损失)×0.75(第三者碰撞0.75)×0.8(事故责任)=72万元。
A船保单下的赔款总金额为:6.48万元+72万元=78.48万元。
(二)B船理赔处理
B船赔款:100万元(B船损失)×1(互保比例)×0.8(扣除20%全损免赔)×0.2(事故责任)=16万元。
A船赔款:10万元(A船损失)×0.75(第三者碰撞0.75)×0.2(事故责任)=1.5万元。
B船保单下的赔款总金额为:16万元+1.5万元=17.5万元。
(三)焦点分析
本起理赔案件的焦点是B船价值的认定,由于B船在协会保单上的保险价值为100万元,评估价值为120万元,在具体理算过程中,应如何纳入A、B两船的保单中。
A船保单:应将B船的评估价值(即120万元)纳入理算。因为,A船在与B船的调解过程中,是按照120万元的第三者损失纳入的,且B船120万元的损失是由公估机构评定,客观上真实反映了B船的真实价值。
B船保单:应将B船的保险价值(即100万元)纳入理算。因为,B船在投保时,与协会约定的船舶价值(即保险价值)为100万元,并签订了保险合同,已产生法律效力。


【启示与参考】
一、理赔人员在查勘过程中,遇到实际全损案件,应特别关注该船的船龄、经营情况与出险原因等内容,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二、对于第三者渔船的损失,应仔细核对保单价值与实际价值等情况,根据不同保单纳入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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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服务部 沈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