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产养殖互助保险试点工作的工作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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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12-29

    2017年12月11日,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中国水产学会会同中国渔业互保协会赴湖州市开展水产养殖互助保险工作的调研座谈。协会副秘书长金为红、养殖险部主任高龙锋及相关人员参与调研。与会的还有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湖州市水产技术推广站以及德清、长兴、南浔等试点县区水产技术推广站负责人以及养殖户代表。
    与会各方就水产养殖互助保险工作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发表了各自的观点和想法。下面就调研会议中关于水产养殖互助保险试点工作的相关内容作以下总结:
    一、2013年-2017年试点基本情况 
    协会响应各级党委、政府的号召和广大渔民群众的呼声,于2013年开始开展了水产养殖互助保险试点工作。经过五年的实践与摸索,水产养殖互助保险覆盖面迅速扩大、业务种类逐步扩大、业务风险及风控体系日益完善、风险保障能力显著提高,为试点县区水产养殖行业稳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风险保障。
    (一)试点范围及业务种类逐步扩大
    由2013年的舟山、台州、温州等3个市的3个县(市、区)扩展到2017年的舟山、台州、温州、杭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和衢州等10个市44个县(市、区)。试点险种不断丰富,由2013年的海水网箱鱼类、浅海贝类,丰富完善为2017年的海水鱼类、海水虾类、海水池塘蟹虾贝、浅海贝类、浅海藻类、淡水鱼类、淡水虾类、龟鳖类、名特优等9大类产品。
    (二)业务政策和风控体系日益完善
    经过5年努力,水产养殖互助保险产品的设计与开发取得重大突破,研发了专业化保险条款,并创新采用保险条款与方案相结合的模式,以风险为导向制定差异化保险方案和补贴政策,得到了国内外各大商业保险公司的认可,有效建立起“互助保险+商业再保险”的共同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规避巨灾超赔风险的保险模式。同时,充分发挥相互保险组织的会员间有效监督机制优势,积极依托科研院校、机构的技术力量,切实解决定损难和保险欺诈问题。
    (三)风险保障能力持续增强
    水产养殖互助保险试点工作实施以来,养殖户风险保障意识不断增强,我会试点经验的丰富和服务能力逐年提高,承保单数、保费规模、风险保障能力持续增长,2017年截至12月底,协会共承保757单,累计收取互保费5347.1万元,为养殖渔民提供风险保额4.2亿元,与2013年同比提高13倍。五年来,我省水产养殖业遭受“菲特”“灿鸿”“鲶鱼”“泰利”等强台风和爆发性疾病影响,给养殖渔民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我会及时为受灾渔民提供经济补偿,有效支撑灾后重建和恢复再生产。五年间累计支付赔款3805.7万元(不含补助),简单赔付率为71.2%。
    二、存在的问题及困难
    (一)水产养殖互助保险专业性要求高、亟待建立起一支专业的基层工作队伍
    水产养殖品种繁多、养殖方式多样、不同养殖阶段存量变动大,对工作队伍的专业化要求较高。在充分调动现有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外,协会还依据国务院《农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委托各地水产技术推广部门协同开展试点工作。而现实情况是各地水产技术推广部门队伍相对较弱,编员少,工作任务又较重。借助其参与协保协赔工作会增加较多的工作量再加上公务人员规范津补贴制度、公车改革等制度实施,工作积极性难以调度,工作难度较大。
    (二)水产养殖风险概率高、保险意识仍需培养
    导致水产养殖生产损失的原因复杂,且出险概率远高于其他行业。其主要表现为:1、具有明显的巨灾损失可能。近年来,“厄尔尼诺”现象明显,天气异常现象频发,超强台风出现频率增加,台风带来的强降水、风暴潮等灾害不仅严重影响海上养殖生产,对池塘养殖也带来严重影响;2、养殖生物疾病爆发概率增大。水产养殖互助保险的主要对象是各类养殖生物,水产种苗品质和抗病能力下降,外源性污染、养殖本身污染严重、疾病传播途径复杂、疾病控制乏力以及气候变化等因素,各类疾病爆发出现明显的蔓延趋势。水产养殖生产因疾病而亏损现象日益严重和普遍。
    在如此高出险概率的前提下,为维持业务正常开展,保险方案的费率水平势必要体现其高收益、高风险的特征。因此除了需要进一步培育养殖户的正确的保险意识以外,还需要不断培育政府部门领导的保险意识。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重视,以减轻广大养殖户的经济负担。
    三、相关对策与建议
    水产养殖互助保险作为一项惠渔助渔的民生工程,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健康稳健发展关系到我省千万养殖户的切身利益。
    (一)积极争取各级政府支持,落实财政补贴
    基于水产养殖产业自身高投入高风险的特点,水产养殖互助保险又是属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范畴。为保障渔业平稳健康发展,促进渔民持续增收、保证渔区和谐稳定,需要各级政府端正保险意识,重视基层养殖户强烈的保险保障需求,对水产养殖互助保险提供政策性的支持、降低养殖户经济负担,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增强业务的公益属性。
    (二)不断完善业务政策与条款
    水产养殖互助保险具有明显的保险属性,作为一项保险、势必会有严密而复杂的条款条文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具体明确的约束。而由于大多数养殖户群体受文化水平制约,面对复杂而严谨的条款条文往往“望文生畏”。日后协会将在完善业务政策制定的实用性、有效性及可操作性的基础上,优化政策解读,在如实告知参保养殖户相关重要条款及约定的前提下,将“复杂的事情简单化”,使之易于理解。
    (三)加强考核和监督
    协会在湖州地区的试点工作经验告诉我们:在尊重养殖户自愿的基础上,加强对规范运作情况的考核,并以此作为试点县区、乡镇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将水产养殖互助保险作为试点地区工作任务分配下去,并发挥审计监督、养殖户间相互监督的作用,确保水产养殖互助保险工作顺利健康发展。
    (四)加强基层工作队伍建设
    鉴于水产养殖互助保险工作的特点,花大力气培养一批既懂保险、又懂水产的专业化工作队伍。建立起一支完善的基层保险服务队伍,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技能,增强协会对行业的风险保障与服务能力,提高会员满意度。
    水产养殖互助保险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离不开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广大养殖户的理解与支持。在今后试点工作中,协会将继续秉承“互助共济、服务渔业”的宗旨,不断总结试点经验与教训,勇于开拓创新,为渔业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强的后盾。(养殖险部  魏超杰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