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远洋(捕捞)渔船货物保险责任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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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12-28

    远洋渔业是高风险行业,远洋渔业发展过程中,渔业互助保险为远洋渔业发展和渔区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由于远洋渔业的特殊性,目前远洋渔业互助保险品种比较单一,产品结构不能满足远洋发展的实际需要。本文就如何推进远洋(捕捞)渔船货物保险责任做一个探讨。
    一、舟山远洋渔业生产和风险保障现状
    舟山远洋渔业从无到有,从弱到强,历经30余年的发展,形成了以民营为主导,以大洋性鱿鱼钓为主体的产业格局,鱿鱼钓主要分布北太平洋、东南太平洋和西南大西洋海域,金枪鱼延绳钓主要分布在中西太平洋海域。“十二五”期间,舟山远洋渔业得到快速稳定的发展(表1),2010年至2015年舟山远洋渔船增加 80%,其中:鱿钓渔船占到了全国的 70%,成为我国重要的远洋渔业鱿钓基地。

    2015年4月农业部下发《关于舟山市建设国家远洋渔业基地的意见》,支持舟山建设首个国家远洋基地。随着浙江省渔业“十三五”规划的出台,明确提出继续深入实施“走出去”战略,借助国家“一带一路”,做大做强远洋渔业,为加快舟山远洋渔业转型升级,推进舟山远洋渔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
    远洋渔业风险保障主要是通过渔业互助保险来实现。目前协会远洋渔业互助保险业务种类有:渔船互保(全损责任、综合责任、船舶建造险)业务。雇主责任互保(意外身故责任、意外致残责任、意外医疗责任)业务。同时根据相关世界组织要求为远洋企业代办远洋渔船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险、残骸清除责任保险工作。表2和表3是2010-2016年远洋渔船和渔民保险情况。从表中可知,这几年舟山远洋渔业互助保险发展较快。

    2014年1月23日,农业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远洋渔船和船员保险工作的通知》,为全面提升远洋渔业风险保障能力,促进舟山远洋渔业可持续稳定健康稳定发展(表4)。 

   

    尽管如此,根据目前远洋发展形势,渔民的风险保障程度仍有待进一步提高。特别是远洋(捕捞)渔船的货物险,当前还是一片空白,有待加快开发实施。
    二、推进远洋(捕捞)渔船货物保险的必要性
    远洋渔业属于高风险、高投入的产业,是世界公认的最危行业之一。因它的生产经营活动环境——海洋,决定了它更容易受到风灾、浪损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影响,而且还会因为人为操作不当或机械故障等因素造成意外重大损害。表5是2010-2016年舟山远洋渔业安全事故情况,从表中可知,远洋渔业安全事故总体呈上升趋势。 

   

    而且,远洋渔业一旦遭受灾害或发生安全事故,往往是毁灭性的。
    案例:
    1、2014年9月30日22时,“嘉德7”船在秘鲁渔场与“华鹰816”船发生碰撞,致“华鹰816”船沉没,“嘉德7”船船首受损。事故发生后,经 “舟山市价格评估所”核定,“华鹰816”船损失共计1539.3万元,其中船体损失983.1万元,其他损失556.2万元(其中船上货物损失300万元左右)。
    2、2015年4月10日上午,“润达688”船在西南大西洋渔场鱿钓作业结束后抛海锚,“明翔803”船正在转移渔场。“明翔803”因操作失误与“润达688”船发生碰撞,导致“润达688”船右侧机舱破损进水,后在该海域沉没,经评估公司评估后,核定“润达688”船损失共计1900万元(其中该船上货物损失500余万元)。
    这两起重大事故发生后,后续理赔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华鹰816”和“润达816”保险理赔均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见注)框架下进行。最后, “华鹰816”获得赔款为890万元,“润达688”获得赔款1200万元。从这两起案件理赔看,渔船的船体损失得到有效保障,但船上的货物损失都由船东自行承担。根据目前的渔船类型和装载量,经测算:一旦发生重大灾难,船东自身需承担的损失将会达到400万元-1000万元,是非常巨大的,因此,推进远洋(捕捞)渔船的货物保险不但十分必要,而且势在必行。
    注:所谓“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当碰到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救助人或其他人对海事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依法申请限制在一定额度内的法律制度。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适用往往会导致事故的受害方不能得到充分赔偿。
    三、远洋(捕捞)渔船货物保险的设立
    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障制度。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障合同对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给予被保险人货币补偿,从而对社会的生产和生活提供经济保障。本文所称远洋(捕捞)渔船货物是指渔船上的渔获物、渔需物资和生活物资。远洋(捕捞)渔船货物保险是为了保障远洋(捕捞)渔船的货物在生产过程中的风险,对远洋(捕捞)渔船的货物进行承保。
    那么如何设计远洋(捕捞)渔船货物保险制度呢?这需要从远洋渔业的行业特点进行认真研究。
    (一)确定远洋(捕捞)渔船货物保险保额
    远洋渔船因作业海域、作业类型、船型、总吨位不同,舱储量也不同。远洋(捕捞)渔船货物保险可以根据渔船总吨位的大小确定相应的保险金额。如:


    以本文中提到的“润达688”和“华鹰816”为例:“润达688”,总吨位731,船东根据自身需求,保险金额可在400万元、500万元、600万元这三个保额中选择;“华鹰816”,总吨位487,保险金额可在300万元、400万元两个保额中选择。当被保险渔船发生货物损失时,以实际损失值为准,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实际损失为500万元,保险金额为400万元,则最高理赔金额为400万元。
    (二)约定远洋(捕捞)渔船货物保险中承保的货物(渔获物、渔需物资、生活物资)价格和数量
    下面以渔获物为例进行说明:因考虑到每年产量的不确定性、远洋渔船产量登记的不规范性、渔获物价格的波动性,承保时做如下约定:
    首先是船上鱼货数量的确定。定损时参照出险时该渔船作业海域同类型其他渔船的平均日产×该船的生产天数确定。其次是确定鱼货的单价。参照出险时当地水产行业协会近3个月的平均交易价格(不包括运杂费)。
    就渔需物资和生活物资问题,要求在投保远洋(捕捞)渔船货物保险时,需对渔需物资和生活物资的单价和数量进行备案登记。当发生事故造成损失时,定损参照同类渔船同周期作业的消耗量,按照(备案数量-消耗量)×备案单价。
    (三)明确远洋(捕捞)渔船货物保险责任保障范围
    根据远洋渔业的特殊性,需对远洋(捕捞)渔船货物保险责任范围明确如下:
    1、被保险远洋(捕捞)渔船的货物因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推定全损指被保险远(捕捞)渔船的货物的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费用超过该目的地货物价值。
    2、由于被保险远洋渔船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该船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远洋渔船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自有财产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远洋渔船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储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四、实施远洋(捕捞)渔船货物保险的意义
    远洋(捕捞)渔船货物保险是远洋渔业船舶险基础上的一种补充保险。如果投保了远洋(捕捞)渔船货物保险,将在提高渔民的抗风险能力,有效降低渔民的生产经营风险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
    1、转嫁行业风险。远洋渔业属于高风险的产业。保险是转嫁风险最好的方式。船东通过购买远洋(捕捞)渔船的货物保险,大大提高渔民的抗风险能力,有效降低了远洋渔业的生产经营风险,进一步解除了船东的后顾之忧。
    2、保护渔民的利益。远洋渔业也属于高投入的产业。保险是保护渔民利益最有效的手段。当遇到渔业生产事故时,渔民能够通过保险使自己的利益最大程度的得到保障而少受损失,甚至不受损失。
    3、维护社会稳定。渔民个人及其家庭生活安定是渔区社会稳定的基础。然而各种风险事故的发生,特别是重特大渔业安全事故发生时,往往使个人或家庭遭到严重损害,进而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推进远洋(捕捞)渔船货物保险,保障了船东渔民的财务及家庭生活的稳定,从而维护社会生活秩序的稳定。(舟山办事处  张伊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