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苍渔***"船碰撞"浙象渔***"船案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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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12-25

    一、案情简介
    2017年4月,村公司向协会报案称:"浙苍渔***"船于22时30分左右在E122°53′N27°23′海区生产作业时,,因值班瞭望人员疏忽,不慎碰撞正在锚泊休息的"浙象渔***"船,致其沉没灭失,船上8名船员全部获救。
    二、案件焦点
    1、该碰撞事故发生的原因?
    2、在该起事故中两船该如何正确使用号灯?
    三、案件分析
    接到报案后,中心组织查勘取证,经询问相关当事人,并查阅相关的渔船检验登记和签证等档案,经查报案的情况基本属实,工作人员对职务及普通船员做了详细的笔录。据船员笔录推断,"浙苍渔***"船在航行过程中值班人员瞭望疏忽,未能及时发现前方"浙象渔***"船而作出正确的判断,导致避让不及时从而碰撞"浙象渔***"船机舱部位,致"浙象渔***"船机舱进水而沉没。主管部门认定此次事故的原因为:1、两船都存在船上人员瞭望疏忽。2、两船的避碰仪都未开启。3、由于"浙象渔***"船只点了一盏绿色环照灯,"浙苍渔***"瞭望到前方海域有灯在闪,误认为浮标之物。4、"浙苍渔***"船发现"浙象渔***"船时向左采取避让措施,"浙象渔***"船未采取任何避让措施。"浙苍渔***"船未能及早、有效、大幅度的采取避让行为,在两船形成紧迫局面时,未能采取正确的避让措施,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后,经过主管部门调解,依照《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定,"浙苍渔***"船瞭望疏忽,未采取避让措施、未给对方让路、操纵不当、避让不力,负主要责任,"浙象渔***"船未采取瞭望及有效的措施避免碰撞,负次要责任。主管部门将本次碰撞事故责任比例认定为:"浙苍渔***"船负90%责任,"浙象渔***"船负10%责任。
    此次事故中"浙象渔***"船在锚泊时开了一盏白色环照灯,"浙苍渔***"船在航行过程中开了左右舷灯和上红下白两盏环照灯。根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三章的第二十三条规定:“在航机动船应显示:(1)在前部一盏桅灯;(2)第二盏桅灯,后于并高于前桅灯;长度小于50m的船舶,不要求显示该桅灯,但可以这样做;(3)两盏舷灯;(4)一盏尾灯。”第三十条规定:“锚泊中的船舶应在最易见处显示:(1)在船的前部,一盏环照白灯或一个球体;(2)在船尾或接近船尾并低于本款(1)项规定的号灯处,一盏环照白灯;长度小于50m的船舶可在最易见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以取代本条1款规定的号灯。”故"浙苍渔***"船在航行过程中需开启一盏前部桅灯、左右舷灯和尾灯,"浙象渔***"在锚泊过程中需开启最易见处的白色环照灯。另外,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两船靠近时都应发出相应的警告信息予以回应。”
    四、启示与思考
    本案是由于渔船瞭望疏忽和船长避让措施不当造成的。在碰撞案件中,这类情况时有发生,为了规避类似情况的发生,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对船长的技能培训,提高船长的责任心和技术水平。船长应能正确使用避碰仪等通讯导航设备,能正确的解读通导设备上显示的相关内容,特别是在两船相遇的情况下,应能结合通导设备上显示的内容对当时局面和碰撞危险做出充分的估计并采取正确的避让措施。
    2、船长在航行过程中应安排船员进行规范瞭望。大多数的船舶碰撞事故是因为疏忽瞭望引起的,保持规范的瞭望以判断是否存在碰撞危险是船舶避免发生碰撞的重要措施之一。能及时发现周边可能与己方发生碰撞的渔船,就能进行正确、及时的规避。
    3、渔船在航行、锚泊和作业时应正确使用号灯号型。号灯号型的作用在于表明渔船的存在以及渔船所处的动态,正确的使用号灯号型能使周边渔船辨别本船的状态从而达到规避的效果。
    4、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学习,积极储备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等知识,在实际理赔工作中做到学以致用。
    5、此次事故造成渔船沉没但未造成人员伤亡,建议主管部门对此类危急状况下船员如何自救逃生进行专业培训。理赔人员在与会员接触过程中也应进行相应的宣传,提高他们的自救意识。(温州服务中心  杨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