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在理赔中的运用
当前文章浏览次数:1622
发布日期:2017-12-19

    【关键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远洋渔船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11日凌晨0时左右,A船在西南大西洋公海渔场(W60°36′00″、S47°08′700″)航行时,船艏不慎与同海域抛海锚的B船右舷机舱部位发生碰撞,碰撞导致A船损失60万元, B船机舱进水沉没。
    A船系鱿钓作业远洋渔船,钢质结构,船长59.61米,型宽9.8米,型深6.2米,主机功率882 KW,总吨949,建造日期为2010年12月,投保渔船综合责任,船舶价值1800万元,互保比例90%,保险金额1620万元。
    B船系鱿钓作业远洋渔船,钢质结构,船长53.45米,型宽8.6米,型深6.0米,主机功率698 KW,总吨731,建造日期为2011年11月,投保渔船综合责任,船舶价值1000万元,互保比例100%,保险金额1000万元。
    【案件焦点】
    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有何优点;
    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在理赔中的运用。
    【案件分析】
    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有何优点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简称责任基金,是指依《海商法》规定要求限制海事赔偿责任的责任人,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设立的担保在赔偿责任限额内清偿限制性债务的保证金。
    以本案为例,假设A船在该起事故中负全责,赔付金额为:
    (一)未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A船应付赔偿款为1000万元;
    (二)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A船应付赔偿款约为212万元。
    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在理赔中的运用
    现根据调解与起诉两种情况,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如何运用于理赔,进行简单的介绍:
    (一)案件通过调解解决
    1、海事赔偿责任基金计算如下:
    (1)A为949总吨,涉案海事赔偿责任限额为(特别提款权):〔(949-500)×167+167000〕=241983(SDR)。
    (2)涉案海事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41983×8.41(汇率)=203.51万元。
    (3)按照年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4月11日起(出险日期),至2016年2月29日(调解日期)结束,计算利息得:203.51×0.0417=8.49万元。

 


    涉案海事赔偿责任基金为(人民币):203.51+8.49=212万元。
    2、赔款计算
    (1)A船赔款为:60×0.9(互保比例)×0.9(扣除10%免赔)+212×0.9(第三者碰撞0.9)=239.4万元。
    (2)B船赔款为:(1000-212)×1.0(互保比例)×0.9(全损免赔率10%)=709.2万元
    总计赔款:239.4(A船)+709.2(B船)=948.6万元。
    (二)案件通过起诉解决
    根据海事法院宣判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纳入理赔即可。
    (三)优点与缺点
    通过比较调解与起诉两种方式在理赔中的运用,分析其中的优缺点,可以得出:
    1、优点:
    (1)调解解决:①符合渔区实际:通常情况下,渔民都会选择调解处理,不会选择起诉;②提高理赔效率:案件进入起诉程序,将需要较长时间,而通过调解解决理赔纠纷,可大大减少时间。
    (2)起诉解决:①由海事法院宣判,涉及事故的多方都必须执行,使得案件处理方向明确;②理赔人员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相关内容了解即可。
    2、缺点:
    (1)调解解决:对理赔人员的要求非常高,理赔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计算方法、设立条件等内容。
    (2)起诉解决:时间太长,渔民通常不会选择。(理赔部  沈王强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