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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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11-28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关于加强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若干意见

沿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复振兴浙江渔场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4〕19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17〕2号)等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十三五”期间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数量和功率总量控制(以下简称“双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深化渔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开展浙江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行动,坚持捕捞投入和渔获物产出双向控制,进一步完善“双控”制度和配套管理措施,实施渔业资源总量管理,逐步建立起以投入控制为基础、产出控制为“闸门”的海洋渔业资源管理基本制度,促进海洋渔业资源科学养护和合理利用,逐步建立“依法治渔、综合施策、协调管控”的长效机制,促进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和渔民持续增收。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省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12082艘、总功率2852611千瓦以内(2020年全省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控制指标见附件1)。“十三五”期间,全省共压减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2580艘、功率430337千瓦(全省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压减指标见附件2),其中: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减船1717艘、功率417810千瓦;国内海洋小型捕捞渔船减船863艘、功率12527千瓦,到2017年底各市压减渔船不得低于总任务的40%。全省国内海洋捕捞总产量减少到257.27万吨以内,与2015年相比沿海各市减幅均不得低于23.6%(海洋捕捞产量分市县分年度控制指标见附件3)。通过控制国内海洋捕捞总产量,实施国内海洋捕捞产出管理,逐步实现国内海洋捕捞总产量与海洋渔业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
    三、主要任务
    1.全面推进减船转产。扎实开展“渔业转型发展先行区”培育创建活动。制定减船分年度实施计划,确保完成省下达减船任务;统筹谋划,研究出台兼顾资源保护、渔民生计、就业创业和渔业管理的组合政策,积极引导捕捞作业方式调整,构建生态友好型的海洋捕捞业;加快推进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工作,鼓励转产转业捕捞渔民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力争实现渔民养老保障全覆盖。
    2.强化渔船属地管理。渔船的制造、渔船登记和捕捞许可申请应当在渔船所有人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立健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强化渔船准许航行与作业区域的衔接管理,严格依港管船,按船籍港实施营运检验,对现有异地挂靠渔船按船籍港进行清理整治,对船舶技术状况达不到作业许可区域要求的,不得降低航行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严禁异地挂靠和异地注册公司从事国内海洋捕捞生产。推进浙江省渔船交易服务中心建设,规范交易行为。
    3.规范渔船建造管理。所有渔船必须纳入全国渔船数据库统一管理,渔船建造实行网上联合审批,统一发证。严禁审批制造“双船底拖网、帆张网、三角虎网”作业渔船。严禁以辅助船、养殖船、休闲船、远洋船和出口船名义建造国内捕捞渔船。严格执行渔船建造“开工令”制度,强化渔船建造过程监管,坚决杜绝新“船证不符”渔船产生。坚决取缔涉渔“三无”船舶,深化“船证不符”渔船整治,落实“船证不符”渔船中扩大主机功率渔船“多休减捕”管理。
    4.严格渔船差别化管理。研究制定海洋小型渔船管理政策,明确小型渔船“双控”指标,具体由省人民政府依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强度以及渔民承受能力等制定,报农业部核准后下达。具体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农业部备案。实行以船长为标准的渔船分类方法,强化渔船分级管理。海洋大中型和小型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不得通过制造或更新改造等方式相互转换。落实海洋捕捞渔船分区管理,海洋大中型渔船不得到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以下简称“禁渔区线”)内侧作业和跨海区作业、买卖,因传统作业习惯到禁渔区线内侧作业的,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农业部备案;海洋小型渔船应在禁渔区线内侧作业,不得跨省管辖水域作业和买卖。
    5.规范非捕捞渔船管理。开展捕捞辅助渔船(渔运船)专项整治,探索建立与捕捞渔船数量相匹配的捕捞辅助船总量控制制度和与养殖面积相匹配的养殖渔船监管制度。制定休闲渔船发展规划,探索建立休闲渔船总量控制制度。
    6.规范渔具管理。全面开展浙江渔场渔具整治专项行动。严格规范渔具制造、销售、使用等环节管理,严厉打击制造、销售、运输、使用违禁违规渔具行为,全面取缔“一电四网”禁用渔具,严厉整治 “密眼囊网”,禁止使用违反农业部最小网目尺寸标准的网具,全面整治“证业不符”作业以及携带、使用渔具数量、规格超标等行为,基本建立禁用渔具和违规渔具长效管控机制。加强渔具选择性研究,完善渔具渔法审查认定机制和规范化程序,大力推行选择性标准渔具。研究制定我省帆张网、拖网、蟹笼、流刺网、灯光敷网等主要作业渔具规格、数量等限制性标准,完善捕捞作业方式限制措施,加快压减对资源和环境破坏性大的作业类型。
    7.规范船员管理。强化入渔劳力管理,规范渔业船员准入,建立严格的培训、考试、发证等环节监管制度,实施培训、考试分离,严禁渔业船员无证上岗;规范渔船船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完善船员安全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和拓展渔业船员管理系统功能,规范渔业船员服务机构、监考队伍、船员流转、船员安全继续教育等管理。建立渔船船长违章扣分制度,加大对伪造、变造、转让渔业船员证书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8.统筹推进减产增效工作。严格按照省下达的国内海洋捕捞生产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到县(市、区),确保完成减产任务。开展限额捕捞试点,探索建立试点海域渔业资源总量确定、入渔渔船产生、捕捞配额分配、配额使用监控和完成预警、执法监管等限额捕捞管理工作机制,探索海洋渔业资源利用管理新模式。深入实施水产品品牌战略。以“三品一标”(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和地理标志产品)为主要载体,积极发展水产品精深加工、现代物流和“互联网+”渔业,加强品牌推荐和海洋与渔业文化宣传,推动地域化公用品牌建设,培育一批名企名牌名家,促进水产品加工提档升级,拓展水产品全产业链和全价值链,实现“减量提质增效”。
    9.强化渔业资源监测评估。大力推进渔业资源调查能力建设,完善全省渔业资源动态监测网络,常态化实施海洋渔业资源和产卵场调查、监测和评估,为进一步科学制定海洋渔业资源总量控制目标、措施和实施限额捕捞制度提供决策依据。
    10.加强捕捞生产监控。加快开展全国海洋捕捞生产抽样调查(浙江)试点。渔业、物价、统计部门共同研究建立水产品价格监测体系,改革和完善渔业生产统计指标体系和方法,准确反应渔业生产情况。实施海洋捕捞生产渔情动态监测,建立统一的信息采集和交换处理平台,开展大数据分析,及时准确反映海洋捕捞生产、渔民收入、成本效益和渔区经济发展动态。建立和完善渔船渔捞日志填报和检查统计制度,逐步推进渔捞日志电子化;加强渔港、渔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研究开发渔获物上岸交易信息采集系统,逐步实行渔获物上岸交易统计制度,建立上岸渔获物监督检查机制。
    11.完善资源养护措施。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幼鱼保护促进浙江渔场修复振兴的决定》,严格实施新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确保辖区内伏休渔船管控到位,应休尽休,按时开捕;严格执行重点保护品种最小可捕过渡性规格,全面加强幼鱼保护,严厉查处各类违法捕捞、购销、转载、使用幼鱼等行为。加强重要渔业资源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栖息繁衍场所保护,统筹推进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产卵场保护区等水生生物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推进以人工鱼礁为重点的海洋牧场建设。
    12.加强法治化建设。加快修订《浙江省渔业捕捞许可办法》,制定出台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强化渔船准许航行与作业区域的衔接管理,严格依港管船,规范渔船户籍注册管理,落实船籍港管理制度;修订《浙江省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引导休闲渔业规范有序发展;探索制订渔船交易服务管理办法,规范渔船交易行为;研究制定渔船船东船长违章计分办法,建立船东船长诚信机制,落实渔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渔政执法机关、海警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件通报、案件移送制度,提高部门协同,形成联动监管长效机制。
    13.提高渔业组织化程度。积极培育壮大专业渔村、渔业合作组织、协会、各类中介服务等渔船基层服务和管理组织,赋予其在渔船证书办理、限额分配、入渔安排、船员培训、安全生产组织管理及资源费收缴、相关惠渔政策组织实施等方面一定权限。鼓励渔船公司化经营、法人化管理,增强渔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渔船渔民安全管理水平。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促进大中型渔船加入渔业合作组织、协会或公司管理,小型渔船纳入村镇集中管理或加入渔业基层管理组织。
    14.提升渔船渔港信息化水平。全面规范北斗导航系统及AIS智能终端应用,拓展船舶身份自动识别、进出港自动签证、船位动态(全天候、全区域、全时段)监管、违章处罚自动告知等功能,提高船舶避碰预警能力,提升渔船信息化管理水平;建设渔港综合管理系统,提升港务管理效能;建设并完善全省统一的渔港、渔船、船员关联数据库,实现与执法信息互联互通,为依港管船、人船联动的综合管理模式提供技术支撑。
    15.提升渔业行政执法能力。持续深入开展“一打三整治”专项执法行动,探索构建专群结合的监管模式,健全部门协同、陆海联动、省际互动的海上联合执法机制,切实提升渔业行政执法能力。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实施渔业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全面实施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大力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健全渔业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大执法装备投入,完善执法装备及扣船所、码头等配套设施体系建设,积极开展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创建活动。继续探索推进海洋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发挥省、市、县三级和多部门执法联动合力,打造浙江海洋与渔业执法铁军。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沿海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渔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全面推行“滩长制”,建立责任明确、监管严格、协调有序、措施有力的管护机制。要将渔船控制目标、资源总量管理指标纳入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约束性指标进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定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工作责任。市级实施方案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加大财政投入。各地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不断优化支出结构,落实渔业油价补贴改革政策,统筹用好专项转移支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重点保障捕捞渔民减船转产、渔船渔具管理和限额捕捞制度实施、渔业资源调查监测、渔业资源养护、渔业渔政信息化、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建设、渔业生产统计和信息监测、渔政执法监管等工作的推进和实施。
    (三)强化监督落实。省政府将对各市、县(区、市)压减渔船、“双控”制度实施、总量管理、限额捕捞、伏季休渔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专项考核并定期通报,对实施情况好的市、县在政策和资金项目上予以倾斜;对实施方案和措施不落实、进展和效果不理想、没有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要及时进行提醒、通报和督办,情况严重的报告省政府。
本意见自2017年12月25日起施行。

    附件:1.2020年全省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控制指标 
          2.2015-2020年全省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压减指标 
          3.2017-2020年全省国内海洋捕捞产量控制指标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7年11月22日

 

附件1:2020年全省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控制指标.doc

附件2:2015-2020年全省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压减指标.doc

附件3:2017-2020年全省国内海洋捕捞产量控制指标.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