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农业保险投保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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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12-24


    本报杭州12月19日讯 (记者 黄宏 通讯员 朱伟) 今天,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浙江省实施〈农业保险条例〉办法》。
    办法规定,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或者限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民参加保险机构提供的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
    根据这一办法,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可以作为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的投保人。但村民委员会为农民投保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从业人员投保的,保险机构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要制定分户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及保险标的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后在该村或者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范围内予以公示。
    此外,办法还规定,保险机构要建立理赔快速应急机制。发生大面积灾害或疑难定损案件时,保险机构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理赔鉴定,也可以由有关部门组织技术专家进行理赔鉴定。保险机构应当在达成赔偿协议之日起10日内将保险赔偿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如果村民委员会为农民投保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从业人员投保的,保险机构要把查勘定损结果和被保险人理赔清单签字确认后的理赔结果,在该村或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范围内公示。《浙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