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多层次风险分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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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06-20

    “农业生产是‘露天工厂’,易受气象灾害影响,农业风险在时间和空间上具有高度的相关性,容易形成巨灾损失,尤其是近年来我国农业灾害发生的不规则性、突发性和巨灾性呈现不断加剧的趋势,农业保险经营风险也不断加大。”人保财险副总裁林智勇表示。
    “建立健全完善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制度对农业保险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有重要意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业保险部总经理韩涛对本报记者表示,尽管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初步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但无论从统筹级别还是风险分散水平来看仍待提升,中央层面的农业风险分散机制尚待建立,多层次风险分散机制仍需完善。
    保险机构统筹为主
    我国农业基础设施薄弱,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改变靠天吃饭的局面。各类自然灾害对我国农业的影响不可低估。农业保险是国家减轻农业灾害损失、稳定粮食等主要农产品市场供应的一项重要政策工具,需要建立配套大灾风险管理制度,以应对较广泛的农业巨灾风险损失发生。
    中央一直很重视农业保险经营中的大灾风险分散问题。从2007年以来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已七次提到农业保险的大灾风险分散制度建立问题。《农业保险条例》也明确规定“国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庹国柱认为,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农业保险的大灾风险分散制度至少应当分三个层面来设计,即保险机构层面、省级层面和中央一级。无论是“中央一号文件”还是《农业保险条例》都强调,农业保险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应该是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支持”的。但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农业保险风险分散机制主要以保险机构层面统筹为主,只有部分省市建立了省级层面的风险分散机制,且其中差异明显。
    人保财险农业保险事业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保险机构农业保险的风险分散主要包括四个方式,一是准备金,通过计提传统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将风险分散在承保周期和理赔周期的各个阶段;二是再保险,通过安排商业再保险将风险分散转移至国内外再保险市场,达到直保再保风险共担的效果;三是大灾准备金,通过对农业保险计提保费准备金和超额利润准备金,将风险分散在长周期内,达到在盈余之年多作储备以提高农业保险大灾之年偿付能力的效果,稳定保险公司的长期经营;四是通过在全国范围内积极开展多元化的农业保险业务,将风险分散在不同险种、不同地区之间。
    风险分散机制仍待完善
    韩涛表示,尽管我国农业保险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已经初步建立,能够对农业保险大灾有所应对,但同时也面临诸多问题。以作为主要风险分散方式的农业保险商业再保险为例,由于国内商业再保险经营主体较为单一,同时国际再保人对国内农业保险了解有限,导致商业再保已成为农业保险经营的一个重要成本之一,进而也影响了直保公司的经营和风险分散能力。
国元农险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国内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业务风险较大,对金融体系的稳定会造成较大隐患。如果办理国际分保,由于国内外市场存在较大的价格剪刀差,再保险成本也将蚕食直保公司较大部分的保费收入。同时,纯商业的再保险安排受市场波动影响明显。
    此外,其他的风险分散方式也存在完善的空间,如准备金评估也需要长期大量的数据和经验积累,美国农业保险数据序列长度接近百年,但我国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时间不足10年;我国财产险行业针对农业保险准备金的精算技术也尚需进一步研究完善等。
    多方参与分层设计
    业内人士表示,整体来看,目前各地农业保险风险分散的做法差异较大且缺乏稳定性,保险公司或地方政府等单一主体缺乏单独承担农业大灾风险的能力。现有模式下,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主体多元化、管理复杂化、成本高、效率低问题严重,亟需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再保险巨灾风险分散体系,将巨灾风险进行有效的转移、分散和化解。
    2013年底,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保险机构应当根据规定,分别按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和超额承保利润的一定比例,计提大灾准备金,逐年滚存。
    庹国柱表示,《办法》创造性地解决了我国农业保险制度中的一些难题,如明确了要建立企业级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及其构架、对保险机构的产品定价是一种约束和调节、完善相应的农业保险税收政策等,但它也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如还不能和现行各省的农业保险制度完全配套衔接、省一级和中央一级的大灾风险分散制度还需在此基础上建设等。
    韩涛认为,从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国际经验看,分层设计、多维度分散风险是最基本、最有效的做法。而在国内,一些地区虽然组建了大灾基金,但大灾风险仍留存在该区域内,并不利于大灾风险的有效分散,因此有必要在各地建立农业大灾基金的基础上,进行全国范围的统筹。
    人保财险相关负责人建议,我国应建立财政支持的多层次国家农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整合投保人、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以及各级政府等相关主体力量,建立长效合理的风险共担机制,将大灾风险在全国甚至全球范围内进行有效的转移、分散和化解。
    庹国柱建议,我国中央及省级层面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应以财政支持、风险共担、风险匹配、有限补偿、持续经营为原则。(转载自《中国保险报·中保网》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