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保监会负责人就《农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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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07-11

 

    2012年11月12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农业保险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保监会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农业保险条例》?
    答:发展农业保险,充分发挥保险机制的作用,分散和转移农业风险,对于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稳定农业生产,保护农民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对发展农业保险高度重视,对建立和发展农业保险提出了明确要求。《农业法》也作出了“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的规定。
    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迅速,承保品种已覆盖农、林、牧、渔业各方面,开办区域已覆盖所有省(区、市)。2011年,全国农业保险共承保农作物及林木17.19亿亩,同比增长148.3%,其中水稻、小麦、玉米、大豆、棉花等主要农作物承保面积7.87亿亩,增长49.2%,占当年种植总面积的40%左右;共承保牲畜7.3亿头(只),增长15.3%;参保农户1.69亿户次,保险总金额6523亿元,分别增长20.2%和65.4%;支付保险赔款89亿元,受益农户2283万户次。农业保险已成为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广大农户的普遍欢迎。为了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有必要在认真总结农业保险发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农业保险条例。
    问:条例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作了哪些规定?
    答:多年来,中央和地方财政大力支持发展农业保险。2007年至2011年,中央财政累计给予农业保险费补贴达264亿元。各级财政对主要农作物的保险费补贴合计占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达80%。可以说,没有国家的财政支持等措施,就没有农业保险的发展。
    为使国家对农业保险的支持措施规范化、制度化,条例作了如下规定:一是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二是对符合规定的农业保险由财政部门给予保险费补贴,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三是鼓励地方政府采取由地方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等措施,支持发展农业保险。四是对农业保险经营依法给予税收优惠,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信贷支持力度。
    问:针对农业保险合同和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规则,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总结农业保险发展的实践经验,侧重于保护投保农户的利益,针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特点,对农业保险合同和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规则作了如下规定:一是为保持农业保险合同的稳定性,规定农业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发生变化而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二是为保障受灾农户及时足额得到保险赔偿,规定保险机构接到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查勘,会同被保险人核定保险标的受损情况,并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且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根据保险标的损失程度足额支付应赔偿的保险金。三是为保证定损和理赔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规定农业生产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将查勘定损结果和理赔结果予以公示。四是为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和保险条款,规定保险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省级人民政府财政、农业、林业部门和农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公平、合理地拟定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并依法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者备案。
    问:为了防范农业保险经营风险,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高度重视防范农业保险经营风险,为确保农业保险依法合规经营,真正发挥支农惠农作用,条例作了如下规定:一是规定保险机构应当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内控制度,有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和大灾风险安排及风险应对预案,其偿付能力以及农业保险业务的准备金评估、偿付能力报告编制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二是为切实保证财政给予的保险费补贴依法使用,规定禁止以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虚假理赔、虚列费用等任何方式骗取财政给予的保险费补贴。三是对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转载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