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十二五”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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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02-28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文件

浙海渔发〔20125


                           

关于印发浙江省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

“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关于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方针政策,加快推进我省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的发展,根据《浙江省渔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浙江省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十二五”规划》,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主题词:渔业 保险 规划 通知                     

    抄送:省级有关单位。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       2012年6月印发    

 

 

 

 

 

 

 

 

 

 

 

浙江省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

“十二五”规划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

 

   

一、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发展的现实基础 ………………………2
   (一)主要成绩……………………………………………………2
   (二)存在的问题…………………………………………………4
二、当前面临的形势 ………………………………………………7
   (一)党和国家越来越重视农业政策性保险……………………7
   (二)各级政府部门对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的要求越来越高…7
   (三)渔民群众要求政府加大渔业互助保险支持力度的愿望十分强烈…8
   (四)国家工伤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调整,对渔业互助保险业提出了新的挑战…9
三、主要目标和任务 ………………………………………………10
   (一)发展原则…………………………………………………10
   (二)主要目标…………………………………………………11
   (三)主要任务…………………………………………………12
四、保障措施 ………………………………………………………14
   (一)加强领导和政策引导……………………………………14
   (二)加大财政补贴扶持力度…………………………………15
   (三)提高风险管理和服务保障能力…………………………15
   (四)加强管理服务队伍建设…………………………………16
   (五)加强专项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估…………………………16

 

浙江省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

“十二五”规划

 

   

渔业是农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世界上公认的高投入、高风险的基础产业,较易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破坏。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农(渔)业保险,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实践表明,商业行为的保险办法难以面对海岛千家万户,解决渔业生产风险保障问题。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吸取国际尤其是周边国家和地区渔业保险的成功实践经验,我省渔业互保协会在省委省政府的关心支持下,自2005年开始率先开展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的试点探索,经过六年多的不懈努力,成功摸索出了渔业风险保障的发展路子,有效化解了渔业生产的作业风险,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和渔民群众的充分肯定。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关于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方针政策、推进我省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的进一步发展,根据《浙江省渔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浙江省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十二五规划》。


一、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发展的现实基础

(一)主要成绩

200412月省渔业互保协会成立后,依托政策支持和财政补贴,积极开展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试点,经过六年多的实践,互助保险覆盖面迅速扩大,保障程度显著提高,取得了令人注目的成绩。

1.互保展业已形成规模化发展。目前,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已覆盖全省(不含宁波市,下同)23个市县,包括沿海地区的全部18个市县、淡水地区5个县的所有渔业乡镇、村(合作社、公司),互保业务已涉及到渔船、渔民、休闲渔业、渔业基础设施和水产养殖等渔业产业,到2010年,参保渔船14067艘,占全省可保渔船(60马力以上)总数的96%;参保渔民125031人,占下海捕捞渔民总数的95%;全省互保费规模达到2.59亿元,为渔业生产提供了420多亿元的风险保障。

2.渔业风险保障程度显著提高。20052010年六年间,省渔业互保协会共处理会员理赔案件25521起,累计拨付赔款30761万元。其中渔船事故10249起,拨付赔款11177.78万元;渔民人身伤亡事故15272起,拨付赔款19583.2万元;雇主责任互保额达27.6万元/人;同时,为渔民发放救生等安全设备补助款达800余万元,为渔业安全生产提供了强有力的风险保障,有效化解了渔业生产作业风险,互助保险已成为政府部门对渔业生产的风险预防、安全救助和损失补偿等安全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有力地促进了渔业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3.财政补贴的机制与市场格局基本形成。省财政正式下发了《浙江省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六年间共拨付省渔业互助保险专项补贴资金13681万元。在省财政补贴政策的推动下,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为主导的渔业保险市场格局基本形成,共有16个县市区先后落实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配套补贴资金达4749.2万元,中央财政支持587万元。

4.管理与业务运行机制日臻完善。省渔业互保协会成立以后,先后制定了《协会财务管理办法》、《互保办事机构管理办法》、《单证使用管理办法》、《渔业互保承保业务规定》、《渔业互保理赔业务规定》、《渔船互保条款》、《雇主责任互保条款》、《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省财政专项资金结算办法》等30多个制度规定,同时开发并应用《ZFMI核心业务系统》、《A++财务集中管理信息系统》、《OA自动化办公系统》和协会网站等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了承保、理赔、财务、统计等信息一体化管理,基本形成了一整套具有互保特色的制度管理服务体系,已具有良好的风险管控能力。

5.综合保障与服务能力显著增强。省渔业互保协会组织健全,机构完善,现有综合、人力资源、业务、财务、信息等5个专业管理部门,23个办事处(其中设立沿海县级办事处18个、内陆县级办事处立5个),3个服务中心,依托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和力量优势,全省互保专兼职工作人员240余名,基本形成了覆盖全省沿海的承保、理赔和信息等组织服务体系。在不断降低互保费率和管理成本、完成主营业务的同时,还独资组建渔船交易服务中心,为渔船公平交易提供服务平台;开展小额贷款业务,为渔民解决贷款难和生产资金短缺等问题,深受广大渔民群众的欢迎,广大渔民群众的观念发生了根本转变,从要我保我要保

实践证明,根据渔业行业的风险特点和管理体制的特殊性,通过协会组织形式实行互助保险,有利于形成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相互监督的有效机制,可充分降低道德风险和经营管理成本,用政府有限的财政补贴支持,为渔民提供更充分的保障,是其他任何保险形式不可比拟的。渔业互保协会在我省的创立与发展,是渔业生产领域风险保障制度建设的有益探索和创新,已成为渔区社会多层次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存在的问题

我省渔业互助保险工作虽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但与日益增长的渔业生产风险保障需求相比,现行的服务能力、政策制度和管理体制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1.互保险种有待拓展海洋捕捞业面临的各类海上风险一直是渔民和各级政府关注的重点,渔业互保协会目前开办的险种主要是针对渔船财产损失和渔民人身伤害的风险。然而,水产养殖业正在快速发展,极易遭受热带风暴、赤潮、洪水、水域污染和病害漫延等危害,造成养殖设施破坏、养殖生物死亡、逃逸或减产等巨大损失,广大渔养民要求参加互助保险的呼声越来越高。由于水产养殖业风险评估专业性要求高,道德风险难以防范等原因,始终是保险业界不敢涉足的行业,渔业互保协会也因渔养民保费承受能力有限、政府补贴政策尚未落实、技术力量有待有效组织等多种原因,未在全省推行。

各级政府近年来对渔港工程和渔业码头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入也不断加大,为渔业建起了一道道安全保卫墙,但这些基础设施无论是在建过程还是建成后,其本身也极易遭受风暴潮袭击、地质灾害或设计施工缺陷等因素而造成损失。由于缺乏切实可行的损失评估机制,政府对维修资金难以列入预算,绩效不尽人意,亟待通过互助保险方式化解风险。此外,我省沿海尚有大批的渔船修造、渔业加工等后方基础设施同样面临台风、海啸、火灾等威胁,需要纳入政策性互助保险化解其风险。

2.财政扶持政策亟待调整。由于渔民收入较不稳定,支付互保费的能力有限,政策性扶持还严重不足,保障程度难以提高。目前,参加互助保险的渔船财产保额与实际价值尚有一定差距;船员雇主责任互助保险金额虽从2005年的2万元/人提高到2010年的27.6万元/人,但互助保险赔偿金与船东实际需要支付死亡赔偿金尚有一定差距;意外伤害医疗费人均保额2万元也不能满足船员重伤事故发生后的高额医疗费支出。现行的《省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财政专项资金补贴(试行)办法》是2005年试点时期制定的,仅对试点时期海洋捕捞业的最基本保险(渔船互保全损险及船员人身伤亡险)给予互保费补贴。而对于渔船部分损失、第三者责任、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互助保险和水产养殖互助保险、渔业基础设施互助保险等互保费支出没有实行政策性补贴。此外,渔业互助保险协会的人员和工作经费,还没有得到政府财政补贴支持,市、县两级财政配套补贴政策也尚未明确,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我省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事业的发展。

3.巨灾防范机制亟待建立健全。浙江是台风灾害多发的省份,每年都有若干台风登陆我省,每隔数年总有一次重大的台风灾害对我省渔业生产造成巨大破坏,沿海养殖业的损失尤为惨重。巨灾风险对我省渔业互保的稳定经营构成极大威胁,省渔业互保协会虽经几年的努力,初步建立了再保险机制,储备基金已有一定的积累,但对水产养殖和渔业基础设施互助保险等新业务开展的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急需建立起真正有效的巨灾损失防范机制。

4管理服务体制有待完善。目前,全省渔业互保协会系统工作人员中,协会聘用的专职人员仅占45%,其管理服务力量主要是依靠借(兼)用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务人员,现行的互保管理体制和激励制度都难以吸引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严重制约着新险种的开发和管理服务水平的提高,进一步完善渔业互助保险管理体制,加强渔业互助保险专业化队伍建设势在必行。

二、当前面临的形势

(一)党和国家越来越重视农业政策性保险

自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后,中央连续7个一号文件对加快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扩大补贴品种与覆盖范围等都提出不同要求;

《农业法》第六章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

(二)各级政府部门对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的要求越来越高

农业部《全国渔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提出:建立渔业政策性保险制度,分散和降低渔业安全生产风险;充分发挥渔业互保协会的作用,配合地方政府做好遇难渔民的善后、安抚、补偿工作,维护渔区社会稳定。《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当地渔业生产者建立非商业性渔业互助保障组织,鼓励渔业生产者对船舶、船员或者养殖水产品进行非商业性互保。2006年省政府《关于加强海洋与渔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更为明确地指出渔业互保要不断增加互保险种,努力扩大互保面,建立抗风险机制,提高为渔(农)民服务能力和水平。2009年省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若干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继续探索互助合作保险机制,进一步推进渔业互助合作保险2010年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加快农业农村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要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增加险种,提高覆盖率和补贴比例,鼓励更多的渔民加入渔业互助保险。农业部已将我省岱山县列为中央财政补贴试点区;省财政已正式出台《浙江省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省先后有苍南、平阳、瑞安、洞头、玉环、温岭、椒江、路桥、临海、三门、嵊泗、岱山、上虞、平湖和嘉善等16个县(市、区)落实了财政专项资金配套补贴政策;温州市于20082009两年试行渔业互助保险以奖代补政策。这一系列政策措施,为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事业的发展提出了要求,指明了方向。

(三)渔民群众要求政府加大渔业互助保险支持力度的愿望十分强烈

随着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的深入开展,政府政策引导和宣传力度不断加大,渔业互助保险的低费率、快速理赔和近距离服务,在群众中赢得了良好的口碑,广大渔民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不断提高,参加渔业互助保险的积极性越来越高。但相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渔业互助保险无论是补贴标准还是补贴品种、补贴范围都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广大渔民群众要求政府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的呼声很高,要求加大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的支持力度,将渔船综合险、雇主责任附加医疗险,尤其是风险更大的水产养殖业列入政策性补贴范围,使这一弱势群体能得到同一政策的扶持与保护。

(四)国家工伤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调整,对渔业互助保险业提出了新的挑战

20107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11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这意味着渔业安全生产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将提高至50-60万元,比原来提高近2倍,而渔业互保协会2010年预计人均互保金额为40万元以上,因此广大渔民要求政府给予财政支持,以提高互助保险额度。

政策性保险是地方经济实力、社会文明程度、保障水平、法制建设和社会稳定等多种综合指标的反映,浙江是全国沿海较发达地区,进一步推进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制度建设势在必行。

 三、主要目标和任务

十二五期间,将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最为重要的时期,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家和我省涉渔规划的总体要求,坚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巩固发展完善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为基础,以理顺内部管理机制、提高服务保障能力为重点,努力拓展互保业务领域,实施银保互动双轮驱动,着力提高渔业互助保险覆盖面和保障深度,增强渔业抗风险能力,促进渔区社会和谐稳定,为我省现代渔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发展原则

1.开拓创新,稳步发展。在稳定提高海洋捕捞渔船和下海捕捞渔民互助保险的基础上,将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范围逐步扩大到水产养殖、养殖渔民意外伤害、渔业基础设施等领域,以进一步促进协会业务新的发展。

2.政策引导,广泛参与。在省定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险种的范围内,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建立省、县(市、区)财政按比例补贴的机制,根据渔民风险保障需求,利用财政专项资金补贴的政策驱动,提高渔民参保的积极性,逐步提高渔业互助保险保障深度。

3.安全运作,管控风险。不断完善渔业互助保险的运作机制,自觉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加强巨灾防范意识,建立大灾应急预案,创造有利条件,开展再保险业务,确保协会业务安全运行,提高风险管控能力。

4.强化服务,注重实效。牢固树立服务渔业、服务基层、服务会员的观念,将服务贯穿互保业务的全过程,合理布局办事机构设置,注重互保队伍专业化建设,提高渔民会员满意度。

(二)主要目标

十二五规划期内,渔业互助保险要在进一步巩固提高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及渔民互助保险覆盖面和保障水平的基础上,进一步向渔业产业等其他领域拓展,实现:登记在册海洋机动渔船财产互助保险和捕捞下海渔民雇主责任互助保险全覆盖;海水养殖互助保险试点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养殖渔民意外伤害互助保险的覆盖面达到50%;探索开展沿海渔港防波堤、挡浪坝、渔业码头、渔船修造企业等渔业基础设施的渔业互助保险。预期到规划期末,实现承保风险总额1200亿元,年互保费总量达到58600万元(见表1)。

1    规划期内互保费总量预测表

     

2010

规划期内各险种互保费规模(万元)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1

渔船互助保险

9935

10500

11020

11500

12000

12600

2

雇主责任互助保险

15863

23660

28000

29500

31200

32400

3

海水养殖互助保险

9

150

1000

4500

7000

8000

4

养殖渔民意外伤害互助保险

0

0

600

1300

1500

1500

5

渔业基础设施互助保险

40.6

100

2000

3000

3000

4000

6

其他险种

47.8

50

100

100

100

100

 年互保费总量

25896

34360

42720

49900

54800

58600

(三)主要任务

——雇主责任互助保险。根据2011年起国家安全生产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提高的实际,一是要提高意外身故的互保金额,尽可能接近实际赔偿的需要。二是要继续全面推广整船满员不记名投保方式,将小型渔船船员纳入渔业互助保险,解决漏保或不足额投保的问题,提高互保覆盖面;三是要进一步降低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互保费率,提高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互保金额,满足重伤医疗费用支出的需要。到规划期末,参加互保总人数达到135000人,占海洋捕捞从业总人数的95%;意外伤害雇主责任互助保险人均保额达到60万元,基本接近国家规定的赔偿标准;意外伤害医疗费互保人均保额达到10万元,基本满足安全生产事故医疗费用支出的需要;承保风险总额达到945 亿元,年互保费总量达到32400万元。

—— 渔业船舶互助保险。进一步提高渔船互助保险的覆盖面和保障深度。首先要解决小型渔船投保难问题,将60马力以下登记在册的小型渔船纳入互助保险;二是要解决渔船财产投保严重不足额的状况,改变渔船重置价的评估办法,适当提高渔船吨位价,使渔船互保金额接近渔船财产实际价值;三是在全面推行渔船互保综合责任的基础上,逐步推广渔船互保附加机损责任、附加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附加渔具责任等,提高渔船互助保险的保障深度。到规划期末,参加互保渔船数达到22000艘,占海洋机动渔船总数的96%;互助保险补偿金额占渔船直接经济损失的比例提高到75%;承保风险总额达到80亿元,年互保费总量达到12600万元。

—— 水产养殖互助保险。2011年开始,组织力量完成《海水养殖生产风险调研》,根据海水养殖业的设施投资大、养殖方式和品种多样化、容易遭受自然灾害或病害蔓延、道德风险难以控制等特点,以补偿恢复生产能力为互助保险目的,研究制订《海水养殖互助保险条款》,设计承保条件,厘定互助保险费率,制定理赔方式。2012年内,要积极开展宣传发动工作,选择浅海网箱、深水网箱、筏式养殖、规模经营滩涂养殖和海水养殖苗种生产等为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试点对象进行展业,并逐步在全省推广,要适时地开展淡水养殖互助保险的基础研究工作。到规划期末,海水养殖的承保覆盖面占列入试点范围内养殖总面积的70%,承保风险总额预计50亿元,力争年互保费总量达到8000万元。

—— 养殖渔民意外伤害互助保险。针对养殖从业人员多、地域相对分散、风险相对海洋捕捞业低等特点,以渔业家庭生活补助为互助保险目的,组织力量研究制订《养殖渔民意外伤害互助保险条款》,设计承保条件,厘定互保费率。拟于2012年开始,选择重点地区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全省水产养殖从业人员。到规划期末,互助保险承保人数达到25000人,占从业总人数的60%;意外伤害互助保险人均保额达到25万元/人,承保风险总额预计65亿元,年互保费总量达到1500万元。

——沿海渔业基础设施互助保险。2012年开始,根据我省渔业各类基础设施的风险状况,以解决维护资金为目的,将渔业基础设施的维修资金通过保险方式予以解决,组织力量研究制订《渔业基础设施互助保险条款》,设计承保条件,厘定互保费率。到规划期末,渔港防波堤、挡浪坝、渔业码头等政府投资公共基础设施的参保率达到80%;渔船修造企业等集体财产的参保率达到50%,基本解决因遭受自然灾害导致渔业基础设施损毁的修复资金需要;承保风险总额预计60亿元,年互保费总量达到4000万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和政策引导

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是一项民心工程,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的文件要求,把渔业互助保险作为行政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要制定规划措施,精心组织部署,加强协调和指导,广泛深入宣传,强化广大渔民的互保意识,积极引导广大渔民参保,重点组织渔业船舶、养殖大户和渔业合作社参加渔业互助保险,努力扩大承保面。

(二)加大财政补贴扶持力度

根据几年来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试点实践的经验,进一步完善《浙江省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财政专项资金补贴管理办法》, 积极争取各级财政的补贴支持同时根据渔业互助保险非营利社团机构的特点,争取财政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支持,降低业务管理工作成本,从而实现低费率广覆盖的目的。

(三)提高风险管理和服务保障能力

省渔业互保协会要根据规划要求,明确自身的目标和职责,具体负责组织、落实规划项目的实施。要不断建立健全各项业务运行的管理制度,强化内控制度建设和行业自律,不断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降低业务运行管理费用,控制道德风险。要根据自身风险储备金的实际,积极稳妥地开展再保险业务。要加强与商业保险的合作,充分利用其技术和资金优势,制定相关渔业互助保险条款,设计承保条件,合理厘定费率,提高业务经营管理水平。要继续实行无理赔奖励政策,引导渔民防灾减损,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要加强巨灾风险的防范措施研究,尽力争取建立由政府财政出资的巨灾保障基金,保障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的业务高效安全运行。

(四)加强管理服务队伍建设

根据规划要求,加强互保办事机构建设,配齐配足力量,重视发挥渔业相关协会、渔业合作社、渔业行政村和渔业龙头企业的作用,紧紧依靠渔业执法、渔业行政许可、渔业安全监督、渔业技术研究推广、渔业水域环境监测和渔业专管员等队伍,将服务网络延伸到每个渔业行政村。重视互保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人事、薪酬、教育培训等制度,吸引和培养一批高素质的管理、技术人才,充分调动队伍的创业热情和积极性,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以满足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发展的需要。

(五)加强专项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估

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作为政府财政补贴的公益性建设项目,涉及广大渔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进一步修改完善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项目资金实施和互保费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跟踪检查,要利用各种媒体和短信平台等渠道进行广泛宣传,保证专项资金和互保费在阳光下使用,坚决杜绝截留、挪用、滥用专项资金和互保费等现象发生。要注重专项资金和互保费使用绩效考核评估,健全完善目标考核机制,每年度对全省各地区的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工作进行绩效评估和考核,保证规划目标顺利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