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岭渔运”船主被判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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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04-24

 

    2009年1月16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终审判处“浙岭渔运281”船所有人林青标有期徒刑5年,林益军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2007年12月初,“浙岭渔运281”渔运船在温岭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严禁出航且没有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出海作业。同月6日凌晨,该船在133渔区装载3600余箱渔货,搭载11名船员和9名从海洋作业搭便船回家的渔民返航。当天下午4时许,该船航行至163渔区时,由于船舶严重超载和装载不当,在海况突然变化时船舶操作人员操作处置不当,导致船舶在163渔区倾覆沉没,酿成14人溺水死亡、2人失踪,船上渔货全部损失的重大责任事故。后经鉴定,沉没船只及渔货损失价值总计1954051元。
    法院认定,被告人林青标、林益军在海上航行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4人死亡、2人失踪,造成直接财产损失200余万元,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编者按:考虑到该事在渔区造成的影响,协会于20083月及时支付包括“浙岭渔运281”搭乘船死亡失踪15人及船共计2926364元的赔付。
    渔业安全生产关系到广大会员,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渔区的社会稳定,在各级行政执法部门高度重视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同时,协会如何主动做好渔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如何引导动员渔民做好事故预防工作及在发生重大事故后,协会应如何采取应急响应,及时配合搜救部门开展救助,是协会面临的新课题。(信息部 潘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