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丨渔业安全典型案例解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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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7-07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不断巩固提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近期我们梳理汇总典型案例,从“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以案促安”的角度,希望广大渔民群众能引以为戒,自觉增强法律意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全力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案例一:渔业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船长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基本案情】

     浙江某渔船,该船主于11月3日收到要求所有渔船在11月5日19时前全部就近到港避风通知,11月5日17时左右,再次收到通知要求该船赶紧回港避风,该船未按指令要求回港避风,于11月5日21时左右回港避风。

【查处理由及结果】

     当事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渔业船舶作为单独的渔业生产单位,船长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组织实施交通、生产各项安全安全作业制度和规程,并服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指挥”的规定。

     依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船长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当事人未服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指挥,船上有船员8名,参照《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9人以下渔船罚款0.5—2万元,给予船主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恶劣天气渔船不服从渔业主管部门的指令,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极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该案查处,警示从事渔业捕捞和养殖业的相关人员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船长要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服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指挥,绝不能冒险作业。

 

案例二:未按规定配备船员

【基本案情】

     浙江某地执法人员对正在航行的某渔运船进行登临检查。检查发现,该船船长为47.98米,主机功率为1000千瓦,船上共有船员4名,缺配一级船长证书、一级轮机长证书、一级管轮证书等职务船员证书3本。存在招用未持有相应有效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的情况。

【查处理由及结果】

     该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不得招用未持有相应有效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船员作为海上作业主体,尤其是职务船员负责渔船的安全航行,是保证渔船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先决条件。但当前,为了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经济利益,一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肆意减配船员、雇佣无证及低等级船员,这种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海上事故、险情。我省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职务船员配备不齐、船员无证上岗、人证不符等船员不适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守牢海上安全生产关。(文 :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