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渔***雇工死亡事故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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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1-12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14日17时许,浙*渔***船停靠在上望冰厂码头,雇工杨某因帮忙架装登船梯子,从码头滚落至甲板,上岸后又不慎从码头摔落至滩涂,经现场打捞,于当天17时40分左右由120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后于当天19时26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承保情况】

    浙*渔***船于2023年10月23日向办事处记名投保5人,保险起期为2023年10月24日,保险止期为2024年7月28日,投保意外身故120万/人,意外致残120万/人,意外医疗50万/人。

【案件焦点】

    本案是否属于互保责任范围:

    (一)杨某未在记名名单内,其与会员的劳动雇佣关系是否成立;

    (二)杨某死亡原因是什么?是否存在他杀、自身疾病致死的情况?

【案件分析】

    (一)根据查勘现场多方询问,以及向渔业合作社侧面了解,杨某是会员临时雇佣人员,主要负责在船靠岸后登船帮忙干活,加之会员提供雇佣合同作为佐证,故本案杨某与会员之间的关系符合《雇主责任互助保险条款》条款释义中对“劳动雇佣关系”的名词解释“是指会员与其员工之间的直接劳动雇佣关系,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长期固定工,该劳动雇佣关系应有劳动雇佣合同为依据。没有合同的,应有能够证明其劳动雇佣关系的合法材料,如但不限于船舶户口簿、船员签证簿。”本案的雇佣关系成立。

    其次,杨某虽未在记名之列,但该起事故发生时船在港内停泊,属于非出航状态,可根据《渔业船员实名制保险操作实务(试行)》3.1.3“船舶非出航生产状态下发生互保理赔案件,若没有人员名单,理赔处理视同不记名投保,对存在实际人数超投保人数情形的,按比例扣减赔款。”之规定予以理赔。

    (二)根据查勘现场多方询问,结合公安调查报告以及医院抢救记录等第一手材料,杨某死亡原因可通过排除法基本确定:

    1.根据笔录,本案目击者许某在跟随杨某爬梯上岸的过程中看到杨某摔落至滩涂后立即跑到码头外的公路上求助,可确定当时事故现场无他人,基本排除他杀,辖区派出所对死者的死亡调查也无疑点。

    2.根据医院病程记录、留抢留观病案、死亡记录等材料,杨某无相关疾病史(与笔录一致),故可排除自身疾病如脑梗、脑溢血等导致摔倒的情况;此外,查勘时被询问人对于杨某被送往医院抢救的信息存在缺失,而通过医院的抢救记录可知杨某被送往医院时口鼻、全身大量泥浆,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窒息。

    3.根据笔录,杨某将梯子架好后不小心从岸上顺着梯子滚落到甲板上,当时后背略感疼痛,休息一会儿便爬梯子上岸,站在码头边,许某提醒杨某往里站并注意安全,杨某未在意,后摔落至滩涂,经打捞,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杨某生前心理状况正常,无个人纠纷,辖区派出所对死者的死亡调查也无疑点。

综上,理赔员理清并确定了案件事发经过,杨某系架装梯子从岸边摔倒至甲板,后上岸站在码头边时不慎摔落至滩涂,导致口鼻灌满泥浆窒息而死,该案近因是杨某口鼻灌满泥浆窒息致死,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发生意外,属于互保理赔范围。

【启示与思考】

    理赔员应提升专业知识与技能,在查勘过程中务必仔细观察、认真分析,结合医院、公安、渔港监督等相关单位的信息资源多方查证,灵活借鉴与运用多种手段理顺因果,还原事故的真实过程,做出准确合理的判断。(温州服务中心 章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