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渔政“亮剑2022”典型案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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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5-11

     为进一步加强执法宣传,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强效震慑作用,同时提高渔业执法人员素质,提升执法监管能力,近日,台州渔政从各地渔业主管部门和渔政执法机构去年查处或办结的案件中,选取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渔业船舶所有者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30日,浙岭渔运61XXX船在191-8海区(舟山元山岛以东25海里处)与外籍商船(船号:ZIM ASIA,利比里亚籍,MMSI636021664)发生碰撞,造成右侧机舱受损,船体大量进水,后经救援,船上人员18人全部获救,未发生人员伤亡。接到事故报告后温岭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迅速成立事故调查小组,随即对浙岭渔运61XXX船开展调查。

处理结果

     经调查,浙岭渔运61XXX船,总长47.2m,型宽7.2m,总吨位350,主机登记功率540kw,核定作业类型为收鲜船;船上共有人员18名,职务船员配备有2名(船长、大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职务船员最低配备标准规定,该船应配备船长、大副、助理船副、轮机长、大管轮、助理管轮六名职务船员。实际配备中,浙岭渔运61XXX船未按规定配备齐职务船员,船上只有配备船长和大副,缺配职务船员4名(轮机长、大管轮、助理管轮、助理船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2022年9月29日温岭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依法对浙岭渔运61XXX船所有者骆某某做出罚款人民币139000元行政处罚,并处责令停航整改2个月。

典型意义

     根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将“第四十七条 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大幅提高了对渔船缺配职务船员等情节的处罚额度。本案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修改后的第一次适用,虽然处罚额度上相较以往大幅提高,但处罚不是目的,安全才是目标。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是渔船是否达到适航、作业标准,确保渔船海上生产安全的必备条件和重要保障。各船东、船长必须重视职务船员配置,切实担负起渔业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来源 | 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