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保协会章程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浙江省实施<农业保险条例>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和修改《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章程》,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英文名称为:ZHEJIANG FISHERY MUTUAL INSURANC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名称为:ZFMI。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全省范围内渔业组织或个人自愿组成,实行互助共济的非营利性、专业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互助共济,服务渔业”。

第四条 本会遵循的工作原则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通过组织会员互助共济,为会员生命财产损失提供经济补偿,向会员提供安全生产服务,提高会员的防灾抗灾能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构建金融等服务体系,促进渔业平稳有序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浙江省民政厅是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对本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中共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直属机关委员会是本会的党建领导机关,对本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行监督、指导。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是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对本会变更、注销登记前进行审查;对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章程开展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对本会年度检查进行初审;对本会财务进行监督。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参加互助保险,开展与会员相关的人身、财产保险活动;受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承办渔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涉渔保险项目;组织渔业等领域相关保险条款和产品的开发、推广。

(二)受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开展政策性补贴业务,承办涉渔服务项目;协助省农业农村厅等做好渔业安全生产保障工作;向会员提供技术性、专业性咨询服务;承办国外民间渔业、海事组织的有关业务,开展与本会业务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开展符合本会章程的渔业公益事业。

(三)在渔业行业内,开展安全稳健的对外投资事项,依法为会员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四)承办省农业农村厅交办的其它业务及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符合有关规定的渔业组织或个人(含渔业互保管理及与本会业务相关的人员);

(五)同意并遵守本会制定的互保规定。

第十条 会员(非渔业互保管理人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投保单);

(二)经本会审核批准,并交纳会费后发给统一印制的互保凭证,获得会员资格。

渔业互保管理人员经本会注册登记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风险保障和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渔业互保管理人员除外);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三条 如果发生下列情况,会员资格终止:

(一)互保责任终止;

(二)会员停业、破产或财产被清算;

(三)会员(自然人会员)死亡或无行为能力;

(四)投保标的出售、转让、灭失,或丧失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

(五)除非另有书面协议,未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或互保规定行为,经本会审核强制终止互保责任。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理事会的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的名额根据会员数量的一定比例确定和分配。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按规定程序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三)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或罢免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七)决定咨询委员会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八)决定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聘任;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审定协会年度收支预算;

(十一)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制定互保规定和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审定对外投资事项;

(十四)决定聘请名誉理事长、顾问;

(十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行使其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理事长行使第十八条(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项的职权前,应征求常务理事的意见,并将决定通报各常务理事。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组成原则应根据协会管理和发展的需要,并兼顾一定的区域性和代表性。

第二十六条 咨询委员会为理事会的决策咨询机构,对本会重大事项提供决策咨询建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为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决定;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领导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拟订互保规定和内部管理制度,提交理事会审定;

(五)负责理事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有较高的与本会业务相关的专业知识水平。

第二十九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上款各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召集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应由理事长决定的重大事项;

(七)应当由理事长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领导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递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方案,递交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

(五)应由秘书长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是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本会自身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以本会财务监督为中心,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会的财务活动及理事会的业务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监事会与理事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理事会的业务决策和业务管理活动。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检查本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按规定程序选举和罢免监事会主席;

(三)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或罢免监事;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审查情况;

(五)监督检查本会的财务,查阅财务会计相关资料,验证其财务报告、资金运营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监督检查理事会领导成员的业务管理行为,必要时对其业务管理业绩进行评价,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七)收集会员对本会保障其权益的意见和建议,供理事会决策参考;

(八)指导本会内部监督制度工作。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成员组成原则应根据对协会监管的需要,兼顾一定的代表性和专业性。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监事若干人。监事会主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本行业工作,具有较强的政策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

(三)品行好,作风正,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以身作则;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年龄未满65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会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列席或派员列席理事会有关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它文件;

(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四十条 本会理事长和监事会主席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分别经理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任期五年,原则上任期不超过两届,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五章  风险责任及会费标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在业务范围内按承担的风险类别分为渔业财产互保、渔民人身互保、雇主责任互保和水产养殖互保等。

第四十三条 本会依据不同风险责任种类承担的业务风险、工作成本和准备金积累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制定互保条款及会费费率标准。

第四十四条 本会会费费率标准按风险类别分别设上限,经理事会审议并递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本会下列会费费率标准上限为:

(一)渔业财产互保的年费率不超过5.5%;

(二)渔民人身互保的年费率不超过10%;

(三)雇主责任互保的年费率不超过0.8%;

(四)水产养殖互保的年费率不超过20%。

除上述四项风险类别以外的会费费率由理事会审定。

第四十五条 对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率补贴险种的互保条款及相应会费费率应当在充分听取省农业农村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和渔业生产经营组织、渔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订或修改,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向会员公布,并报省农业农村厅、省民政厅及省财政厅备案。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投资收益;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和本会的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收支实行预算管理,年度收支预算须经理事会审定,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五十条 本会按规定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并在其监管下使用。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监事会和有关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履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六条 本会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标准,经理事会审定后,由秘书处具体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修改动议,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天内,经省农业农村厅审查,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监事会共同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意。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农业农村厅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农业农村厅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十四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第六十五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六十六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七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八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九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所指的有关名词解释:

渔业组织或个人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或为渔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渔业互保管理人员是指从事渔业互保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按规定程序”是指协会理事长、监事会主席、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经由省农业农村厅审查后提出;

会费即互保费,是指会员投保相应互保责任所应交纳的费用。

费率是指本会按照承担风险责任(风险性质、互保金额、责任期限)的百分比表示。一般以一年的费率为标准,不足一年或超过一年的按比例计算。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